2012/02/01

[法學] 義務論(Deontology)

法理學名詞 010:義務論(Deontology)
導論
法理學名詞介紹過規範道德理論中對法理思想有很大影響力的功利主義,這篇則介紹功利主義的主要批評者 - 義務論。義務論雖有不同的型態,但其重點則在責任與相關權利和許可的概念。因此義務論主旨可以視為道德規則所要求、禁止或許可而具備正當性的行為。
這當然是個簡化概念,當代哲學義務論有更複雜與詳細說明。本文針對法學院一年級法理論學生介紹義務論核心觀念,幾乎所有一年級課程都包括義務論觀念。刑法義務論認為,行為唯有在違反道德義務且必須受懲罰時,方屬犯罪行為。侵權法義務論則反對侵權法經濟分析,修正的正義論則最能解釋侵權法。財產法義務論強調財產創造個人自主性功能。契約法義務論則認為契約源自信守承諾的責任。即使在民事訴訟程序,義務論也以訴訟當事人有權出庭(day in court)的方式呈現。
我們有什麼權利和責任?
我們直覺認為應當禁止不正當行為,我們可以很容易的列出許多應當禁止的不正當行為:說謊、違約、故意殺人或傷害無辜之人、偷竊等等。很容易就可以列出這些不正當行為,但是對哲學家和法理論學家仍有疑慮。之所以如此,是因為這些行為很有爭議性。說謊是不正當行為,但是無法對一個範圍廣泛商業交易中的陌生人完全揭露實情呢?毆打也是不正當行為,但是除外條件能否從自衛擴張到財產保護?
有哪些方法可使我們列出完整的責任、權利和許可的項目,以充分理解義務論內容?其中一個方法是「道德直覺」(moral intuition),亦即依照我們的是非判斷感覺列出。說明義務論內容的可能方法之一,就是在特定案件中訴諸我們的道德直覺。但是這種方法很容易出現反對意見。例如,面對相互衝突的道德直覺時該如何取捨?即便訴諸自己的道德直覺,也可能發現到在特定案件中的道德直覺與原則不符。自己的道德直覺認為,可以接受因遲交報告而對老師說謊,卻不能接受與朋友約會的遲到。
原始的道德直覺可以羅爾斯(John Rawls)的反思均衡法(reflective equilibrium)精練。針對特定案件出現的不同判斷,提出概括性原則予以解釋或整合,可以將原始的道德直覺予以排序。建立概括性原則之後,可能要修正對特定案件的判斷。有時概括性原則和我們在特定案件中主張的判斷會相衝突,這時則要修正概括性原則。在修正的過程中,可能就會和特定案件的判斷修正達成一致。羅爾斯稱為「反思均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這個過程也能運用在調和不同個人判斷所發生的衝突,丹尼爾(Norman Daniels)稱運用在人際間的反思均衡為「廣泛的反思均衡」(wide reflective equilibrium)。
康德
反思均衡是說明義務論內容的方法之一,德國哲學家康德(Immanuel Kant)也有自己的見解。開始之前,必須聲明這裡並不介紹康德道德哲學,那會花上許多篇幅。儘管如此,我們還是得說明康德「絕對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這個重要觀念。康德認為,責任是道德的核心,他也承認責任內容無法說清。康德認為「善意」(good will),「在這世上,只有善意是有品質的良善。」善意不是欲望與意向的目標,而是以良善為目的之意願。以「假定命令」(hypothetical imperative;欲得X,則須有行為Y)為行為基礎時,即以欲望與意向為基礎,康德稱之為「他律」(heteronomously)。欲以權利為目的者,必須以絕對命令為行為基礎,亦即以不具欲望或意向的理性或原則為基礎(康德稱之為「自律」,autonomously)。絕對命令是什麼?康德的答案不僅極具天資,更帶動了哲學史的發展。康德指出,當一個人依照下列三個原則決定其行為時,即為以絕對命令為行為基礎:
自然法原則:依據普遍自然法而為之行為,正如按已成為自己意願的行為準則而行。
目的本身原則:自己或他人的行為,在任何時間都要將人性作為目的而非工具。
目的王國(kingdom of ends)原則:按照自己是目的王國的立法成員而行。
研究康德的專家歐尼爾(Onora O'Neill)這篇非常好的《康德倫理學的簡單說明》(A Simplified Account of Kant's Ethics)文章,還沒讀過的讀者,可以下載文字檔好好詳細研讀。相信我,這是非常值得的。
歐尼爾專注在目的原則上,這裡僅就自然法原則舉例說明。假設你為了午餐約會而決定對朋友說謊,你首先自問:「我說謊這個行為的準則(或原則)是什麼?」假定答案是:「是為了方便而說謊。」這時你對朋友說謊的原則就成為普遍的自然法則,任何人都可以為了方便而說謊。你難道會因此說謊嗎?可能不會的原因有二:其一,如果每個人都因為方便而說謊,人們彼此間將因失去信任而無法溝通。為了方便而說謊,在概念上有其矛盾性,因為人們絕對不相信在真實世界會將說謊行為作為普遍的自然法則。其次,假設在一個人人為了方便而說謊的世界,當為方便而說謊這一行為可能成普遍的自然法則時,你或許可能不會想說謊了。你不希望其他人會因為方便對你說謊,可以稱此為意願上的矛盾(a contradiction in the will)。此處舉例只是粗略概括式的分析,希望能給予讀者對這概念有足夠的認識。
反對義務論的論點
道德論所有主要論點都具有爭議性,延續好幾世紀的爭論下來,如今有關論點已變得非常複雜。這裡舉出兩個反對義務論的論點,但要注意的,現行有關反對論點非常複雜也相當分歧,也只有專家才能做概括說明。
不確定性的反對論。第一個反對意見認為,因為採用許多從責任、權利和許可延伸出來的方法,因此義務論的內容發展並不充分。例如,反思均衡方法有助我們就特定權利、責任和許可的判斷予以排序,但是反對者會認為,這些方法無法解決內容方面的爭執。不同人會有不同的反思均衡點,也有可能每個不同的均衡點都具有可行性,或者認為最穩定的均衡點反而是最不穩定的,因為常常要因應新的舉例或論點而變。康德的論點也受到同樣的批評,許多批評者認為康德的方法對特定的責任問題找不到單一答案。義務論者認為,或許這些方法不總是有多數人都能接受的明確答案,但對道德論來說則是個不切實際的標準。特定的義務論容許縮小道德的岐義範圍,並在特定案件上提供啟發性的見解。
過於僵硬的反對論。第二個反對意見認為,義務論對特定道德問題有不切實際且過於苛求或缺乏彈性的確切答案。相對論者認為,權利、責任和許可的絕對論容易導致接受不道德的結果,並以此批評絕對論者。以康德討論說謊的著名假設為例,假設你活在二戰德國,當納粹上門詢問是否看到逃走的猶太人時,如果將說實話作為絕對的道德義務,這時就不能說謊了,但是說謊很可能就是拯救無辜生命的唯一方法。相對論者認為,這時說謊不僅是道德所許可的,更符合道德的要求。義務論者對這類例子是以不同的方式回應,例如,義務論者認為,當邪惡之人可能用實話達其邪惡目的時,此時就無說實話的義務。或者義務論者也會將其作為義務衝突情形,這時候保護無辜生命的義務在道德順序上遠高於說實話的義務。或者義務論者認為,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可以容許義務的不履行。有些義務論仍會強忍痛苦主張,即使會導致可怕的結果,仍有說實話的義務。
結論
當代法理論的主要爭論之一,即為義務論與相對論之間的爭論,在契約法、侵權法、財產法、刑法、程序法、憲法、以及其他許多學科領域,都出現有這類型爭論。作為一個法學生,可以在案例和課堂討論中尋找義務論的主張論點。因為幾乎每一次課堂討論都會問到「法律規則應該是什麼」的問題,這時學生可以相對論和義務論論點,建構自己對各種可能規則的支持與反對的意見。掌握規範法理論的竅門,就是要精通相對論和義務論的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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