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2/08

[法學] 品德論(Virtue Ethics)

法理學辭典 012:品德論(Virtue Ethics)
導論
法理學辭典已經介紹過倫理論的義務論(Deontology)和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兩個重要觀點,本周法理學辭典介紹品德論(Virtue Ethics)。這裡同樣只對法理學有興趣的法學生(特別是一年級生)提供快速而不全的摘要。本篇加上義務論和功利主義這三篇簡單介紹,是為規範倫理(normative ethics)三個最重要的觀點。
什麼是品德論?品德論明顯的和道德有關,本文所指「道德」和英文字 excellence,拉丁字 virtu,希臘字 arete關係密切。「品德論」有時也用希臘字「卓越」(arete)的形容詞態「卓越的」(aretaic),稱之為「卓越道德理論」(aretaic moral theory)
道德哲學認為道德是人性中最傑出的特質,道德哲學家赫茲豪斯(Rosalind Hursthouse)將其定義為:
品德論是規範倫理現有三個主要論點之一,相較於重視責任或規則的義務論或重視行為結果的結果論,其重視者為品德或道德特質。假定有位應當幫助的人,功利主義者認為幫助結果將可促進福祉的最大化,義務論者認為依照「己所不欲勿施於人」(Do unto others as you would be done by)這類道德規則而行,品德論則認為幫助他人是慈善或仁慈的行為。
從下列簡單對比可以彰顯品德論與義務論、功利主義之間的差異:
功利主義:相較其他行為,只有產出最佳結果的行為,係屬正當行為。
義務論:只有(a)道德責任所要求或(b)道德範圍內所許可,且非(c)道德戒律所禁止者,方屬正當行為。
品德論:唯有由有德之人所為之道德行為,方屬正當。
對比有其限度,此對比仍未能一窺全貌。本文目標是就道德理論的三種途徑陳述其基本結構。功利主義重視結果(或各種事態),道德理論與義務論核心觀念在道德規則,品德論專注在人性卓越的特質。
當代道德哲學
從歷史角度言,品德論起源於古希臘哲學家柏拉圖(Plato)與亞里斯多德(Aristotle)的作品,當代品德論之復興,可溯自1958年《哲學》(Philosophy)刊登的安斯康柏(G.E.M. Anscombe)《現代道德哲學》(《Modern Moral Philosophy》)這篇文章。安斯康柏這篇著名的文章,陳述功利主義和義務論最常見的缺陷與問題,建議回歸到亞里斯多德道德哲學會有更多樣的選擇。這或許標示著道德哲學的品德轉向,亦即回歸至亞里斯多德品德理論和發展出新型態品德理論。
品德
什麼是品德?欲回答這問題的不錯方法之一,就是檢視亞里斯多德對人性卓越特質的解釋。亞里斯多德認為,品德是可欲之特質,為個性或心智之潛能或力量。亞里斯多德將品德視為知識或道德,其觀點可以從這兩方面說明:
品德論是與選擇有關的個性特質,包括勇氣、節制和正義。亞里斯多德認為像勇氣這類品德是以一種特殊方式連接到人類情緒。以勇氣為例,恐懼是與道德無關的人類情緒,過度恐懼(恐懼反應太過強烈)會導致膽怯怕事,恐懼不足則導致魯莽輕率,勇氣是在面臨實際威脅或危險時調節成應有的恐懼反應。因此品德均衡是在膽小怕事和魯莽輕率兩個極端缺陷間的均衡。亞里斯多德認為,品德可由習慣培養而成,欲成為有勇氣之人,必須有勇氣之行徑。
知識兼具實用性與理論性。實用性或實踐性知識善於深思熟慮,實用理性之人能夠決定出良善目的與為達此目的之工具。實用性知識是因應特殊環境而採取的行為實踐。另一方面,理論性知識存於理論領域中,包括抽象思考,科學與理論。知識品德是由教導而來,從經驗成熟。
完全品德之人擁有全部道德與知識。這種人很少,大多數人都缺少某些品德特質,或擁有的是不完美品德型態。
品德論與性善
品德論對人性目的與行為有何意義?答案很簡單,品德論幫助我們培養品德,盡可能的獲取人性卓越特質。具有品德之人因為其知識與情緒天性指引其嚮往正義與豐富的生活,因此都能以生命中的正確目標為方向。所以具有完全品德之人將因正當的原因而有正當的行為。
品德欠缺之人又當如何?大多數人都是品德有所欠缺,品德論者對他們有何建議?其建議至少有二:第一,我們可以自問:「品德人在此情境會有何行為?」這當然是普通人的思考方式,當面臨抉擇困境時,我們會想到我們讚賞之人,並且問:「她/他會怎麼做?」第二,我們也會自問:「這種情境下應表現出何種品德?」亦即,當我們認識了人類卓越特質後,會問:「何種行為是勇氣行為?」或「何種行為符合正義?」
特定論與實踐知識
當代品德論最大特點,在其否定義務論與功利主義論都認同的倫理決策程序。功利主義認為在毎一種情境中,都存有決定道德行為的規則(如能正確適用),依此規則即可產出最好的結果。義務論也有類似觀點:依據道德規則做正當的事,在許可範圍內為所當為或不為所不當為。品德論否定這種產生道德行為的機械式規則,其中一個原因是基於亞里斯多德的實踐知識觀念與擁有實踐知識之人。實踐知識能力回應特殊情境的複雜性,清楚何者具有道德重要性,並因應該情境採行相適應的行為。
實踐知識或實用知識的基本假設認為生命是複雜的,而品德論認為生命比現有的理論和規則更複雜。品德論認為不可能寫出道德行為準則規範,因為無論規則多複雜,必定會發生不在規定以內的情境,或者道德行為準則規範可能造成荒謬不可預期的結果。道德行為除了具備道德原則知識,更要對特殊情境具有敏感性,培養這種能力的方法之一,即是運用隱喻描繪道德遠景,以及掌握現實世界選擇情境的能力,並體驗與道德有關的環境。
品德政治學和品德法理學
法理學者會問,品德論的意旨何在?這問題的答案或許是發展「品德政治學」(virtue politics)的起點,亦即以品德為基礎的政治理論。品德政治學主張國家目標應該是為了發展人性善良特質設定好環境,因此立法者功能是為公民了解自身人性善良特質建立政治與法律的架構。品德政治學也考慮到設計政治制度時品德理論的意義,例如,避免使公民和政府官員都不具完全品德的制度,須使立法者、行政官員和法官的選任都或多或少具備品德在內。
品德論對法理學有何意義?法理學稱品德途徑為「品德法理學」(virtue jurisprudence)。品德的法理論探討主題之一是判決中的道德理論,亦即法官須具備的道德特質。判決中的道德理論,解釋了哪些是好法官應具備的道德特質,包括:(1)司法節制;(2)司法勇氣;(3)司法氣質;(4)司法知識;(5)司法智慧;(6)正義感。一位有品德的法官擁有全部司法道德。雖然每一種判決理論都有司法道德在內,但判決中的道德理論特別認為司法道德居於核心地位,換言之,其具有最基礎的解釋與規範意義。
特別需要說明者,判決中的道德理論主張,正確的法律判決是在與該決定有關的情境下由有道德的法官所做出的。判決中的道德理論核心規範主旨,即須由道德的法官做出道德的決定。缺少道德特質的法官,雖然無法做出合法的或法律正確的判決,仍然應以此為目標。缺少道德特質的法官應該要發展這些特質,應以其所擁有的(或可能獲得的)司法道德為選擇法官的標準。
司法道德中的「司法智慧」,亦即實踐性知識的司法型態。現實世界因為過於複雜而無法制定完整的道德準則規範,哪法律的功用何在?亞里斯多德認為,正義若以法律為基礎,在一些特定案例必定存在著缺陷,因為立法必須採用一般與抽象的語言,以致有時發生與法律目的相衝突的不可預料結果。引用亞里斯多德《尼克馬可倫理學》(Nicomochean Ethics)第5卷第10章的討論:
造成困難的原因,在於其以矯正法律正義的平等為正義,而非法律正義。其意思是指,所有法律是普遍適用的,有些規範對象無法以普通詞句準確的表達出來,因此在無法準確做出普遍聲明的案件中,法律只好就大多數情形予以考慮,並未想到這麼做可能發生的誤導。儘管法律正確無誤,而且錯誤不會發生在法律和立法者,而是因為案件特性才導致錯誤發生。人類行為也是如此。
因此,平等是品德論中的特定論所重視的特質。
結論
當功利主義與義務論成為法理學的著名觀點時,品德論才開始對當代法理學發生影響。多數美國當代法理學家在1980年代到1990年代道德倫理發展成熟前就登上檯面,許多有廣泛理論興趣的法學教授也只能很模糊的意識到品德論對當代道德哲學的實質影響。雖然如此,理論傾向的法律學生可以提出許多品德論的法理問題。例如侵權法中的「理性人」就是很好的例子。讓人感興趣的是,侵權法過失原則的注意義務,是以「理性人」(the reasonable person)而非「理性行為」(reasonable action)或「理性結果」(reasonable consequences)為其基礎概念。
侵權法的「理性人」是個好的開始,品德論可以適用在不同法律問題上。提個建議,發現到有時嚴格適用法律規定會導致明顯的不公平和不可預料的結果,自問:「品德法官在這個案件中,是否會因平等考慮而不使用這條法律?」再提個建議,當你不滿於結果論或義務論有關法律道德問題的論點時,自問:「此時品德論會有何種觀點?和這問題有關的品德特質是什麼?」當你開始將品德條列出來,就開始了法律問題的品德論分析之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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