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8/20

[法律] 为何不保护AV?

曾经与人讨论过,台湾或大陆的《著作權法》為何不保護日本的AV(Adult Video)?以下是个人的一点论点。

一、对外国人著作权的保护

台湾和日本间,因为没有签署类似台湾和美国《中美著作权保护协定》这一类的条约,加上日本不承认中华民国的身分,所以原则上日本的著作物在台湾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不过,由于台湾和日本目前都是WTO成员,其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最重要的国际协定为"与贸易有关之知识产权保护协定"(TRIPS),里面所达成的共识就是各成员都必须就其他成员的知识产权提供与本国知识产权同等的保护。所以就TRIPS来看,日本的出版品在台湾,理论上与实务上,均应受到台湾的《著作权法》保护。

但现在的问题在于,世界各国有关著作权的保护,都采属地主义,亦即由各国自己的法律规定,这些法律必须尽量的符合TRIPS的规定。

有关外国人作品著作权之取得,规定在台湾的《著作权法》第4条:

《著作权法》第4条:
"外国人之著作合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权。但条约或协议另有约定,经立法院议决通过者,从其约定︰
一、于中华民国管辖区域内首次发行,或于中华民国管辖区域外首次发行后三十日内在中华民国管辖区域内发行者。但以该外国人之本国,对中华民国人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予保护且经查证属实者为限。
二、依条约、协议或其本国法令、惯例,中华民国人之著作得在该国享有著作权者。"

所以如果日本的着作品如果要在台湾取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必须符合下列之一的条件:
1. 首次在中华民国境内发行者;
2. 于中华民国管辖区域外,首次发行后30日内,在中华民国管辖区域内发行者;
3. 依条约、协定或其本国法令、惯例,中华民国人之著作得在该国享有著作权者。
其中,1和2还必须是对方国家对中华民国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予保护且经查证属实者为限。

所以,可以很清楚的发现,从台湾的《著作权法》规定来看,只要日本没给予台湾同等的著作权保护,台湾就不保护日本作品的著作权。这也就是台湾和日本现存的一种特殊的尴尬现状。日本不承认台湾,所以不保护台湾的著作权;因为日本不保护台湾的著作权,所以台湾也不保护日本的著作权。

但是这并不表示台湾街头巷尾所卖的日本AV或日剧就完全不受著作权保护。只要有人或厂商就相关作品取得日本著作权人的授权或代理,或日本著作权人的作品在其他国家受到着作权保护,而这个国家又刚好与台湾签署过著作权保护协定(例如美国),那么这个作品就受到台湾《著作权法》的保护了。不过保护对象,已经不是原来著作权人,而是其代理商或这个国家的著作权。

这也是为什么越来越多的日本AV或日剧会在片头出现美国FBI警语。只要日本或美国政府或权利代理人采取了诉讼措施,那么这些作品就受到台湾《著作权法》的保护了。

二、"著作权"与"受著作法"保护

一个作品的"著作权"和"受著作权法保护"是不同意义。

在"著作权",现在世界各国采取的都是"创作完成主义",就是说一旦完成一项作品,该作品的作者对其即享有著作权。

而"受著作权法保护",则是采"属地主义",就是说一项作品受不受某个国家的著作权法保护,需依照该国家的法律规定。

举例来说,在日本和美国,完成一个AV作品,该AV作者(通常是出钱的制片人)即享有此作品的著作权,而且依照当地国家的法律规定,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这个AV作品,拿到台湾或者大陆,即使其作者有著作权,但因为这个作品内容违反当地的法律规定(例如国家政策或善良风俗等等),所以不受到当地国家的著作权法保护。

之所以如此,也是考虑到各个国家的风俗民情的不同。在日本和美国,可以很正常的接受像AV这类作品,但是在台湾或大陆,这类内容还不能为多数民众所支持,所以不受各自的著作权法的保护。这也是为什么各国的法律可以依照自己国家情形,就已有著作权的作品,排除其在法律上受保护的地位。因此,日本AV在台湾(或大陆)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不在于其是否有著作权上,而是在于其已违反台湾(或大陆)相关法律规定,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2008/08/18

[詐騙] 假車禍

案例

林小姐是在騎車中途不小心撞上突然衝出來的人。這則車禍,對方表示沒有關係,人沒有什麼大礙,拍拍屁股就走了。原本林小姐以為沒事,但其實對方已經將車牌號碼與駕駛人與車輛的特徵記下,之後持驗傷單報警並告上法院說她「肇事逃逸」。

林小姐冤枉的收到通知單,被撞的人要求賠償 30 萬現金,也提不出任何證據證明自己當時已經和解。最後因為對方糾纏不清,為了息事寧人省麻煩,也不想報警留下案底,以10 萬元私下和解。

分析

遇到這類情況,請務必記住:

1. 不管是否要和解或報警,都最好有第三者在場作證明。

2. 若對方堅持沒關係,也務必要報警處理或者是立「和解書」(請對方出示證明並簽字)。

3. 如果對方嫌麻煩而緊急離開,務必記下特徵或車牌號碼,到警局備案(這是重點,為了證明自己沒有肇逃)。

不然,當收到驗傷單影本跟通知書時,要找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錯,就來不及了。

[法律] 外国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

问题

美国於1998年通过的《著作权保护期延长法案》(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简称CTEA),将著作权保护期在现有基础上一律再延长20年,因此就个人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的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再加上20年,亦即:作者有生之年+死後50年+20年;法人作品则为首次发表后的75年再加上20年,亦即;首次发表後的75年+20年。

中国《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个人作品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後50年,法人作品保护期为首次发表後的50年。

因此会出现这样一个问题:一部美国於1929年发表的电影,在美国至今仍还是受到该国的著作权法保护。但是这部作品在美国之外的其他国家发行传播的话是遵守美国法律还是该国法律呢?在中国可否视作著作权保护期已过而无偿使用?

法律分析

1. 中国《著作权法》第2条的4个款规定,可分为:"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和"受本法保护"两类。外国人的作品,并非"依本法享有著作权",而是"受本法保护",保护的是该作品的"著作权"。故,就保护期来看,由於其作品的著作权并非依中国《著作权法》而取得者,因此应依照该作品著作权取得的国家有关保护期的规定而定。

2. 这个依照国外《著作权法》保护期的规定,应该是基於TRIPS协议第62条第2款而定者。

TRIPS Article 62, Paragraph 2

"Where the acquisition of 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is subject to the right being granted or registered, Members shall ensure that the procedures for grant or registration, subject to compliance with the substantive conditions for acquisition of the right, permit the granting or registration of the right within a reasonable period of time so as to avoid unwarranted curtailment of the period of protection."

[劳动法] 事假与病假的给薪方式

问题:

依照中国法令规定,员工请事假及病假,是否有规定必须给薪?如何支付?

答覆:

看所在省分的劳动法令规定而定。

以江苏省为例,主要以《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为准。

1. 在"事假"方面,第26条规定可不予支付工资。就是说,可以按日或按时,扣除员工的"事假工资"。

2. 在"病假"方面,第27条规定需支付病假工资,且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换句话说,依照"病假"的日数或时数,给予80%的"病假工资"。

日数和天数的计算方式,依照《劳动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

江苏省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相关法令查询网站,可到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网站上找看看。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

2008/08/17

[法学] 法律行为(一)

▲ 如何分辨"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1. 行为可分为:
(1)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客观行为",例如,吃饭、喝水、睡觉、走路等。
(2)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实行为"、"法律行为"和"准法律行为"。

2. 事实行为:
(1)定义:具有法律效力的客观行为。
(2)构成要素:客观行为,法律效力。
(3)特性:法律效力基於行为本身或法律规定。

3. 法律行为
(1)定义:指当事人为发生法律效果所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2)构成要素:事实行为、意思表示、法律效力。
(3)特性:法律效力基於意思表示(行为本身)。

4. 准法律行为
(1)定义:指当事人因法律规定所为之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2)构成要素:事实行为、法律效力。
(3)特性:不以"意思表示"为必要,但容易和"法律行为"发生混淆之处,在於其基於法律规定所为之行为,外在表现上极容易被认为是"意思表示",然其与"法律行为"不同之处在於,"准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是基於法律规定,"法律行为"法律效力则基於意思表示(行为本身)。

5. 如何区分:
(1)先视其有无"法律效力"?
有,为"事实行为"、"法律行为"或"准法律行为";无,则为"客观行为"。
(2)其次,视其是否有"意思表示"外观?
有,为"法律行为"或"准法律行为";无,则为"事实行为"。
(3)最後,视其"法律效力"的基础?
基於"法律规定"者,为"准法律行为";基於"行为本身"者,为"法律行为"。

▲ 举例:

1. 无主物先占
(1)有无"法律效力"?有。(此以台湾民法规定为例)
(2)有无"意思表示"外观?无,故为"事实行为"。

2. 股东会开会通知
(1)有无"法律效力"?有。
(2)有无"意思表示"外观?有。
(3)"法律效力"的基础?法律规定,故为"准法律行为"。

3. 催告
(1)有无"法律效力"?有。
(2)有无"意思表示"外观?有。
(3)"法律效力"的基础?法律规定,故为"准法律行为"。

4. 买卖契约
(1)有无"法律效力"?有。
(2)有无"意思表示"外观?有。
(3)"法律效力"的基础?行为本身,故为"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