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2/21

[法學] 事實與價值(Fact and Value)

法理學辭典 014:事實與價值(Fact and Value)
導論
法學院學生很快學到規範論證是法學教育重要一環,而且遲早會碰到事實價值區分問題。事實和價值關係是很深入也很複雜的哲學問題,即使簡單的研究主題,也會經由規範理論和道德哲學深入到後設倫理學(metaethics)領域。本文擬就法理學應該認識的三個重要基本觀念做簡單的說明。
休漠(David Hume)從應然到實然
最常被引用來說明事實和價值區分的是休漠(David Hume)從「應然」(ought)到「實然」(is)觀點。休漠《人性論》(Treatise on Human Nature)最知名段落第三冊第一段言及:
因為觀察法可以發現到一些重要現象,我必須將觀察法加入諸多推理方法之中。到目前為止,我知道的或被提醒的道德制度,都是用一般的推理方法建構神的存在,或觀察人類事務。有時突然驚訝的發現到,除了事實和非事實論題相互交錯,還出現過應然或非應然的論題。這種最新的變化讓人無法查覺。從應然或非應然角度言,這些新出現的關係和主張,和其他從自然現象演繹出卻無法查覺的關係完全不同,因此應當進行觀察或解釋並提供理由。如果其他作者不認可這種方法,我建議讀者自行採用,因為這種細微的注意,足以破壞所有庸俗(論理不足的)道德制度,並使我們發現到,邪惡和道德的區別,不在於觀察對象的關係,也不是理性可以認識到的。
休漠的目的何在?有人認為休漠強調者為道德的論證形式,當假設的全部前提都以「事實」為根基,如果出現「應然」陳述的結論,休漠認為其中必定有邏輯上的謬誤。例如:
前提:自伊拉克撤軍。可以挽救生命並改善伊拉克人民狀況。
結論:因此,美國應該從伊拉克撤軍。
當中可能忽略掉一些前提,例如:
前提:美國對伊拉克政策應該以挽救生命和改善伊拉克人民狀況為目標。
用這樣解釋休漠觀點也有問題。因為可以輕易的提出只有「事實」前提,可是結論有效性卻有問題的論證。
例如:
前提:自伊拉克撤軍是個能挽救生命也能改善伊拉克人民狀況的政策。
前提:能挽救生命也能改善伊拉克人民狀況的政策,是最值得選擇的政策。
結論:因此,美國應該自伊拉克撤軍。
我相信聰明的讀者發現到第二個前提包含的隱性「應然」陳述。或許如此,但問題是休漠不是指主張道德論證形式,其中還包含實質的後設倫理學內涵,亦即其以事實與價值理論為基礎。
摩爾(G.E. Moore)的自然謬誤
事實/價值區分的第二個典型觀點,為摩爾(G.E. Moore)討論自然謬誤與開放性論證時所提出。自然謬誤的核心觀點,認為人類天性中不存在「善良」(goodness)這一特質,過去都是誤快樂、幸福或健康當作「善良」。為何是謬誤呢?摩爾認為謬誤是開放性論證造成者。假定某人主張自伊拉克撤軍是好的,且惟有自伊拉克撤軍比採取其他行動可以產生更多的快樂,由此可以知道,所謂的善良不過是快樂的最大化。摩爾認為這就是開放性論證。「快樂是好的嗎?」如同「我承認自伊拉克撤軍可以產生更多的快樂,但這麼做真的是好的嗎?」都是開放性論證。摩爾認為,只要不提出愚蠢問題,如同善良是快樂的最大化一樣,都是開放性論證。摩爾認為,只要用人性特質來界定善良,就會出現開放性論證。因此,摩爾結論道,善良不是以人性道德意識特質為基礎。
對摩爾觀點的爭議,非常複雜。舉例說明,可以開始其觀點的對話,而非不理性的關上對話之門。摩爾觀念的論證基礎為,若只有「x 可以令人快樂」,則「X 是善良的」。摩爾可能忽略「善良」和「外樂」雖然天性相同,但不是指相同事物。例如「水」和「H2O」,所有水都可以是H2O,但是「水」和「H2O」的意義卻不相同。我們都能理解這種說法,因為水的組成分子氫和氧關係尚未為人所熟知前,化學家們就發現到水就是H2O。但是水和H2O指涉相同事物純屬巧合,就如同做為伊利諾哲學系的一員和日本以外成長的一員也是巧合一樣。水是H2O,水是否是H2O屬於開放性論證,但不排除水正好是H2O的可能性。
感情主義、相對主義和事實價值區分
後設倫理學的事實價值區分第三個爭論,即道德語言意義的爭議。這個主題非常廣泛,此處只簡短說明其中一項爭論。流行文化中的事實或信念,原則上只有真或假兩種屬性,道德信念則無關真假,因其與意見和文化、權力和臣屬關係有關。因為與道德相對主義這種天真哲學觀相結合,也融入些簡單的非認知主義後設倫理學(noncognitivist metaethics)觀點,所以在大眾想像中,事實和價值的區分隨時在變。「非認知主義後設倫理學」(noncognitivist metaethics)這種繞口稱呼,主旨認為道德主張無分真假,亦即不以「真實性為導向」(truth apt)。感情主義(emotivism)為非認知主義的一支,認為道德論述目的在表達感情,其最粗糙(基礎)觀點為「噓聲歡呼理論」(boo hooray theory)。以「噓聲」表達「謀殺是錯的」感情,以「歡呼」表達「尊重人權是好的」感情。本文不就非認知主義或感情主義提出贊成或反對的論點,但必須注意者,這些觀點並未獲得後設倫理學哲學家們普遍的支持,反之,這些觀點極具爭議性。
事實與價值的交錯
思考縝密的法理學家們都認同事實/價值區分是後設倫理學良好建構的事實,但是這種說法卻太過簡化。事實上,休漠和摩爾的事實/價值區分觀點都極具爭議性。如要簡單說明事實和價值分屬互斥領域,可以從倫理學用語的廣義和狹義角度來觀察。(狹義的倫理學用語包括「正當」與「善良」,因其未承載特殊的描述或事實內容,故為狹義。)廣義倫理學用語則包括了「殘忍」,對於殘忍行為或行為是否殘忍的問題,已有相當共識。再者,當被問及為何這個行為是殘忍的,其答案可能包括了許多事實,例如,該行為造成了痛苦,而這種痛苦不是達成行為目的所必要者。說明殘忍,除了有包括明顯的事實成分在內,也包括了道德價值,例如「殘忍而善良的行為」這種說法就很奇怪,而且很容易引出其他問題:「將殘忍合理化後有何好處?」答案可能有很多,其中一個是「殘忍行為本身就是好處。」與此相反者,為「殘忍行為是錯的」觀點。假設有這樣的問題:「殘忍行為哪裡錯了?」可以回答:「沒搞錯吧,殘忍本身就是錯的啊。」凡相信事實和價值間有明確的區隔者,都必須對橫跨二者的廣義倫理學用語做出解釋。
雖然有很多的廣義倫理學用語,法學生真正感興趣的是與廣義倫理學有密切關係的法學概念。例如謀殺行為,無論謀殺行為是否只是尋常的行為,其非法學上的定義就很明顯的結合了事實和價值。「這是謀殺行為嗎?」會引出「有人被殺了嗎?」「是否是防衛性殺人?」等等問題。只要認定了謀殺行為,就是認定該行為是不道德行為,只有極少數情形,謀殺才會被認為具有道德正當性。謀殺即是法律、事實和價值相互交錯的概念。做為一個法學生,可以先從事實/價值區分開始,然後觀察其交錯關係。此處建議是在各法律領域探索這種現象,特別是侵權法和刑法中,此現象特別明顯。
事實和價值相互交錯的廣義道德用語,只是適當的解釋事實價值區分的開始。對法理學法學生而言,知道這個問題就已足夠。想對規範法理學更深入的發展,就需要在這方面有更深入的研究。
結論
在規範性法律論述中,規範法理學被視為政治哲學和道德哲學的特別分支。因此法理學者需了解事實/價值區分。從過去經驗,需留意事實和價值論述的混淆,以及從「實然」導引出「應然」的論述。一旦決定橫跨事實價值的界線,就要準備面對隨之而來的批評。即使收到完整健全的建議,還是要注意事實價值區分比想像還更具爭議性和紛擾性。無論其論述是以休漠實然應然為基礎的論述,還是以摩爾自然謬誤為基礎,或是以非認知主義後設倫理學為基礎,都很容易受到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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