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9/15

[法律] 台灣《著作權法》問題

1. 臺灣最新的著作權法是哪年修訂的?
《著作權法》最新修訂時間是民國96年7月11日(2007年)。
2. 最新的著作權法施行細則是哪年修訂的?
《著作權法施行細則》已於民國87年(1998)1月21日廢止。
台灣《著作權法施行細則》於民國87年(1998)1月21日廢止。為因應加入WTO,相關智慧財產權規定需符合WTO的TRIPS要求,故除就《著作權法》進行大幅修改外,並對一些窒礙難行的法規於以修訂或廢止,《著作權法施行細則》即在廢止之列。
3. 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他人著作具體指什麼類型?發生這種案件的幾率有多大?
《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1款:「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意 思是說,這一類侵害屬於「擬制型」侵害,為了補充一般侵害規定之不足而規定的。一般著作人格權規定在第15條(公開發表權)、第16條(著作人姓名表示 權)與第17條(禁止醜化著作人格權),但侵害型態千百種,無法以這三條將各種侵害著作人格權行為完全涵攝在內,所以《著作權法》除了規定一般著作人格權 侵害類型外,並以這款規定將其他侵害著作人格權行為涵攝在內,被侵權人因此有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依據。
舉例來說:將購買來的裸體藝術畫作為脫衣舞劇場看板使用;將某作家得獎詩句做為廣告宣傳文宣使用;將具有藝術價值的美術作品當作一般包裝紙使用....等。
至 於發生機率有多大?詳細數字不清楚,只能說一不小心就會發生。因為只要著作權人的主觀上認知即可,只要他覺得他的作品使用上有不當,就可以提出請求。舉例 來說,馬奎斯(Gabriel García Márquez)拒絕其作品《百年孤寂》出版中文譯本,這時如果有某家出版社,在其拒絕授權情形下,自行出版該書中文譯本,這個行為除了侵害他的翻譯權外 (著作財產權),他還可以依這條規定提起侵害著作人格權請求。因為出版社違背了他的意願,將他名字使用於他拒絕授權的中文譯本上,出版社侵害他的不是第 16條的姓名權,而是構成第87條第1項第1款「擬制」的侵害著作人格權。

2008/09/04

[法律] 著作权能否适用"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程序?

新华社新闻

首例知产申请无主财产案溥仪自传版权案裁定
《我的前半生》是末代皇帝溥仪的自传。一年前,群众出版社以该书没有著作权继承人、著作权人去世时无遗嘱为由,向法院申请认定《我的前半生》一书为无主财产。就在一年的认领公告快到期时,自称为溥仪侄女的金女士到法院申请认领此书的版权。广受关注的全国首例知识产权申请无主财产案,昨天被最终裁定终结,但该书
的版权归属还需另案处理。
2007年8月22日,群众出版社到西城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法院认定溥仪的《我的前半生》一书为无主财产。群众出版社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出版社出版《我的前半生》一书。1967年,溥仪去世,此书的著作权由溥仪的夫人李淑贤女士继承。1997年,李淑贤去世,她没有继承人,去世时也没有遗嘱。因此,群众出版社申请认定此书为无主财产。
西城法院受理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核实。2007年9月25日,依照特别程序规定,对上述财产在《人民法院报》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写明,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如果无人认领,法院将依法判决。
今年8月22日,自称为溥仪侄女的金女士来到西城法院,申请认领《我的前半生》版权。金女士称,李淑贤晚年的日常生活由她和丈夫照料,看到法院发布的公告后,她想起李淑贤女士临终前曾交给她一份《委托书》,内容是希望将该书版权拍卖,所得款项用于处理李淑贤和溥仪的身后事务。因有人对该书提出申请认领版权,西城法院依法裁定本案终结。(记者王丽娜通讯员廖海征)
■以案说法
版权归属还需另案处理
法官解释,申请确认无主财产是一个特别程序,不是审理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在财产认领公告期内,只要有任何人认领,法院就要终结该程序。在此期间,不需要对当事人的身份及证据进行审查。因此,申请无主财产案终结并非确认《我的前半生》的著作权归属,权利最终归属需要当事人另行起诉解决。
分析:
这则新闻透露了《民事诉讼法》"认定财产无主程序"适用的问题。由于条文规定的模糊,以致法院在适用上发生疑义。
《民事诉讼法》"认定财产无主程序"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中的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计有第174条、第175条与第176条,如果加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7条,一共是四个条文。
首先要厘清的是《民事诉讼法》"认定财产无主程序"的适用对象。《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依本条文意旨,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申请,需向"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因此在适用"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时,首要确定的是"财产所在地",而这正是本案最大问题所在:如何确定"著作权"的"财产所在地"?
知识产权在《物权法》中唯一适用之处在"权利质权"一节,很明确的认定"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在内)为"权利"。本新闻中,法院接受申请,即误将"著作权"当作"财产"来看,并未掌握到"著作权"本质上属"权利"而非"财产"。唯"财产"才能找到其"所在地","权利"本身仅有权利主体与客体之分,并无"所在地"可言,因此在适用《民事诉讼法》"认定财产无主程序"上即有相当疑义。
其次,《民事诉讼法》"认定财产无主程序"目的在尽速确定物的权利归属,使期能物尽其用。正因为无从确定物的权利归属,或在确定过程中发生疑义,才需要"认定财产无主程序"予以解决。然而,"知识产权"很少发生无从确定权利归属问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著作权法》第11条、《商标法》第30条、《专利法》第39条与第40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5条等),知识产权决定权利归属原则,采取"创作完成主义"或"登记主义"。在"创作完成主义"方面,只要著作权人创作完成其著作,无须履行登记或注册程序,即可享有该作品的所有权,并受法律保护。至于著作权人不明的著作,则以作品上之署名人或作品原件之所有人为著作权人。在"登记主义"方面,亦即所有权人必须依法向有关主管机关进行登记或注册后,方能受法律保护。因此,在知识产权方面,有较明确的权利归属,非属权利人所有,即为公共所有,不会发生"权属不明"现象。另外,《物权法》第2条规定的”物”,则很明确的界定为”动产”与”不动产”,因此也排除了知识产权的适用。
由此可以,本新闻中,一开始法院接受出版社申请认定溥仪的《我的前半生》一书为无主财产即为不当。或许出版社的意图在使该书被认定为"无主物",而能自行出版。但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被判决为无主物的财产,则是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这时不免让人产生疑问,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是该作品的"著作权"或"所有权"?依照《民事诉讼法》意旨,理当是"所有权"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而非"著作权"。问题是"所有权"是"物权","著作权"不是"物权",试问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难道是已经印刷好的书本吗?而且"著作权"是具有人格属性的权利,该人格属性又如何能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其次,即使该作品成为"无主物"后并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也不代表该出版社就能任意的印刷出版,因为这时的权利人是国家或集体,而非已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
由前所述,可知一方面出版社误将"无主物"当成"公共领域"作品提出申请,一方面法院误将"权利"当成"财产"而接受申请,甚至发出任领公告,双重误解下导致这种奇怪的局面。幸而目前有人出面提出主张,而终止该认领期间,如若不然,待认领公告满一年后,之后可能会发生更多法律适用上的问题。

另一种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将"著作权"列为继承财产一种,第32条则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继承法为实体法,实体法确定的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只要符合法定要件,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当无人出面继承该遗产时,其归国家所有,为立即生效,国家即可处分。

由此而知,当该出版社提出"认定无主财产程序"申请时,法院在受理申请时的审查,即可依照《继承法》第32条规定判定该无人出面继承遗产属於国家所有,而不需另行再经由"认定无主财产程序",公告一年,由法院判决该作品为"无主物",而由国家或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