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15

[法學] 美德法理學(Virtue Jurisprudence)

法理學辭典 031:美德法理學(Virtue Jurisprudence)
導論
具有哲學背景的法律學生必定注意到道德哲學對法律思想的強烈影響。諸如康德理論,對公平性觀念以及對以權利為核心概念的義務論法學理論,都有深刻的影響。邊沁(Jeremy Bentham)的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與法律改革議程,對法律與經濟學規範觀點具有重要的啟發。如果研究最近大學或研究所的道德哲學,或許會注意到少了些東西。道德哲學分類很多,傳統規範道德理論分類有三種:(1)義務論(例如康德與契約至上論 contractualism),(2)結果論(例如功利主義與福利主義),以及(3)美德論(aretaic)(例如美德倫理學)。近來,許多法理論學者開始注意到法律中的美德(以美德為中心)論。
法理學辭典本篇文章簡單介紹「美德法理學」(virtue jurisprudence)。一如既往,本文以一年級法理學學生為對象。
現代道德哲學與當代法學理論
法理論辭典已經討論過兩個最具影響力的道德哲學,功利主義與道德論。Elizabeth Anscombe 於 1958 年論文〈現代道德哲學〉(Modern Moral Philosophy)中,注意到主導規範倫理學的義務論與功利主義途徑其中一直存在的問題。Anscombe建議道德哲學回歸亞里斯多德的傳統,現在正在發生。自1960年代起,並在1980年代和1990年代加快速度,相對於正當行為(義務論)或好的結果(功利主義),在美德倫理學(強調特質與美德的道德理論途徑)方面的哲學作品涓滴成流。法理學辭典之前一篇文章介紹過美德倫理學,在閱讀本文之前,可以先複習該文。
現代法學理論與現代道德哲學關係很密切。從歷史角度來看,在邊沁作品裡就可以發現其間關係的證據,邊沁作品結合法律與道德在概念分立和法律改革的功利計畫。當代法律學者經常引述的一般道德理論,包括偏好滿足功利主義以及康德義務論,用以提出其法律應該是什麼的主張。這類規範性的法律理論,係針對立法者(廣義而言),包括議員與審判人員在內。John Rawls《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對自由主義者和共產主義者的批判,也使政治哲學發展引起法學的熱烈關注。
美德倫理學與法學理論
然而,法學理論的道德哲學發展有例外情形。法律哲學(哲學家或學院律師所運用)只在最近才注意到美德倫理學這個20世紀後半期最重要的道德理論。
哲學家有許多關於美德倫理學的文章或專著,在法律領域則有不同情形,至少在普通法傳統的法理論作品中,係由義務論和功利主義所主導。但是例外情形也越來越多,已有越來越多法律學者在其作品中討論到美德倫理學。
邁向美德法理學
全面說明法理論的認識論與美德倫理學意旨,非常花費功夫。美德法理學提出的問題,包括:
• 美德倫理學解釋正確立法目標之意義。如果法律目的在使公民都具有道德(相對於功利最大化或實現道德權利),法律內容的意旨是什麼?
• 美德倫理學對法律倫理之意義。目前強調律師倫理者為道德理論中的義務論,換言之,諸如對客戶負責和尊重客戶自主性的義務途徑反映在律師、法官與立法者的執業操守規範之中。如何重新設計以美德為中心的法律倫理?
• 解釋正義(特別是亞里斯多德和阿奎納的自然正義理論)的特質,對於律師和法實證論者於法律本質意義爭論有其意義。
近年有關美德法理學多數作品,集中在美德和特定實體法的關係。在本文的索引部分,可以發現有關美德與契約法、美德途徑與財產法的文章。
本文就美德法理學的探討,分兩方面:一方面是一般的美德中心判決理論,另一方面是特定的正義道德。美德中心判決理論探討這個問題:法官應如何決定爭議?美德中心判決理論主張:法官應根據美德判決,或者法官應支持由有道德法官所作的判決決定。
美德中心判決理論
美德中心判決理論是什麼?先從不具爭議性觀念開始,亦即,好的判決不同於壞的司法缺陷,好的判決是需要最低程度的司法道德。
司法缺陷的薄理論(The Thin Theory of Judicial Vice) - 從人性特質的假設開始。比較特別的,其假設人性特質具有可預測性。這類特質描述文字非常多,例如「懦弱的」、「拖拉的」、「可靠的」、「工作努力的」、「好學的」、「好奇的」、「敏感的」等等。隨著亞里斯多德將這些特質予以分類,挑出那些認為是屬於優良的人性特質,稱之為「美德」,那些視為缺陷特質,稱之為「缺陷」。先不論美德和中性特質,專注在缺失特質方面,例如「懦弱的」、「暴飲暴食的」、「貪婪的」、「愚蠢的」等等。
在判決中,這些司法缺陷是否與優良特質不一致?這問題的答案,可以用問題本身回答。幾乎沒有人認為,腐化和無能的判決與優良相一致。
借用亞里斯多德有關知識與道德的區分法,可以將最壞的司法缺陷予以系統化。有兩個重要的知識缺陷,與優良判決不一致。第一個是司法的愚蠢性(judicial stupidity)。最差的情況,有此缺陷的法官,缺少必要知識處理複雜知識工作。他們不知道什麼是法治,也看不出在特定情況中適用法治。第二個知識缺陷是司法的愚笨性(judicial foolishness)。即使非常聰明的法官也有嚴重的實際判斷問題。愚笨的法官知道法律,但不能區別出哪些法條與處理的案件有重要相關性,哪些法條僅有相關性。愚笨的法官也可能對律師和當事人提出不實際的要求。
道德缺陷也應該不容於優良審判。其中最顯者的是腐化。法官不該接受賄賂。雖然法官很少受到人身危害,但當他們作出合法正確判決後,經常要面對其聲譽、社會立場、或升遷機會與其他非司法性工作受到危害的影響。由此,不應在司法職務上選擇有文明懦夫特質者。法官經常處在努氣誘引的情景中,受到小挑釁就容易失控的法官,不可能有效的處理法庭事務,因此在司法職務上不要選用火爆脾氣者。
我建議的司法缺陷薄理論。之所以是薄理論,在其有關壞特質的假設非常薄弱。至今為止,在司法職務人員挑選方面,並沒有合理的解釋,可供作反對司法缺陷薄理論的規範意義。沒人想要愚蠢的、愚笨的、腐化的、懦弱的、或火爆脾氣的法官。當然,這些缺陷在司法職務人選的提名或確認當中,並非總是很明顯。最怕的是,正坐在審判台上的法權有全部的缺陷。
司法美德的薄理論 – 研究司法美德的下一步很簡單。如果接受司法缺陷薄理論,也應該接受司法美德薄理論。原因何在?這是概念上原因:美的存在,需要缺陷的不存在。要選出一位沒有司法愚蠢性這項知識缺陷的法官,必須從對應的司法知識美德人選裡挑選。要避免文明懦夫,必須從具有文明勇氣美德特質的法官中挑選。要避免腐化,必須從具備廉潔特質的法官中挑選。要避免壞脾氣法官,必須從具備司法氣質的法官中挑選。一個充分發展的美德法理學,會不斷的更新這個司法美德清單,詳細說明作出好的司法判決需要具備的個性特質和心智能力。
司法美德基本清單
這裡列出現行司法美德清單:
司法節制:「像法官一樣節制」,這句話表示法官應具有節制觀念。好的判決要節制欲望。一位克己的法官和缺乏能力控制慾念的法官比較起來,尤其明顯。過度重視享樂的法官,很容易受到欲望誘惑偏離理性和正義的道路。一位放縱的法官可能耽溺於享樂而無法履行該職務所需大量的思慮工作。因此,「像法官一樣節制」,反映出一般人的想法,認為過於耽溺享樂的法官是不能稱職的扮演優秀司法角色。
司法勇氣:司法勇氣是第二個美德,司法用氣是「普通勇氣」的一種類型。有勇氣的法官會為了正義目的而冒著執業與聲望的風險。
司法冷靜:第三個美德是司法冷靜,對應於脾氣暴躁。以司法冷靜作為挑選司法職位條件的傳統觀點,是亞里斯多德說的好脾氣或視情況和被激怒的比例適度的分配憤怒。司法冷靜這項美德,要求法官勇氣要有正當理由在正當場合表現出來,以及以適當態度表達其憤怒。
司法知識:智慧或理論知識可以修正愚蠢和愚笨這些缺點。這裡用「司法知識」是指具有法律知識與將其理論化的長處。一位好的法官必須熟悉法律,有做複雜法律推理能力。再者,法官要能掌握像會計、財務、工程或化學等特定學科有關爭議事實的能力。司法知識當然是一般的理論知識,但二者不是必然有別。創造法律理論知識的天份,可能不同於創造物理學、哲學或微生物學的知識。也可能所有學科的理論知識都相同。如果都相同的話,司法知識就是一般的理論知識,再加上可以產出良好的法律思想和深刻法律知識的技能或技巧。
司法智慧:司法智慧是這個名單中所列的最後一種美德,相對於壞的判決或愚蠢性。「司法智慧」是指法官擁有實踐智慧或實踐知識的美德:好的法官必須要有實踐智慧,決定適當的法律目的和手段。實踐智慧能在特定情形中作出好的抉擇。有實踐智慧之人知道應當實現的特定目的,也知道哪些工具最適合用來達成這些目的。司法智慧只是法官在做選擇時所適用的實踐知識。具有實踐知識的法官,很清楚知道在特定案件中所要達成的目標,以及為達成這些目標所需要選擇的工具。在法學理論文獻中,Karl Llewellyn的「情境感」掌握到司法智慧的要義。
考慮到司法情境中的實踐知識和理論知識的對比,可使抽象的司法智慧解釋變得更確定。具備理論智慧的法官,精通法學理論,有能力從事複雜司法律推理與洞察法律原則間的細微關係。但是具有司法知識的法官,即使依正確的判決程序作出司法判決,也不一定是位可靠的好法官。為什麼不是呢?其原因在司法知識與司法智慧的區別上。
超越司法美德的薄理論
司法美德的薄理論印為避免與判決有關而難以回答的問題,應該沒有太大爭議性。因為薄理論不去解釋太過困難的問題,所以形式主義者和現實主義者,保守主義者和自由主義者,都能認可司法美德的薄理論。司法美德的薄理論應和厚的理論有所區隔。司法美德的厚理論,擴大了司法美德名單項目,將一些具有爭議性的心智特質也包括近來。就特定的判決規範理論,可以提出司法美德的厚理論,詳細說明由該特定理論所提供標準而作出的優秀判決所需要的特質和能力。
舉例或許有助理解。在Dworkin假想的Hercules法官判決案件時,是建構出個將法律視為整體的適當與正當化的理論,這工作只能由了解「法律是無縫的網路」這句話其中法律複雜性和了解不同法律原則間細微關係之人來完成。再者,在Dworkin理論中,法官需要特別注意法律的連貫性,這項美德稱為「司法整合性」。但是其他的判決規範理論,可能不重視這個特徵。例如,「司法整合性」對判決的行為功利主義理論就不是很重要。或許行為功利主義認為Hercules法官會受一致性(愚蠢心靈中的最大妖靈)所迷惑。
工具與美德中心的理論
司法美德的厚理論可分為兩類:工具論和美德中心論。司法美德的工具論從事先建構好的司法判決獨立標準起,然後基於這些標準列出司法美德的清單。例如,許多判決規範理論,都是判決(或結果)中心。判決中心理論提供了善良、正直、公正或有效法律判決的標準。就判決中心的美德理論,最重要的事作出正確判決,司法美德皆源自於此。因此,Dworkin於描述Hercules法官時,先從以作出好的司法判決為準,然後建構出一位理想法官是有能力作出這樣的決定。作為對比來看,美德中心論無法從這方向著手。再者,美德中心論由何謂道德法官開始,然後接著衍生出道德判決觀念。
美德中心論
美德中心論是什麼呢?本文只是部落格文章,只能簡單的說明其概括內容。為了簡單與清楚,以下列五種定義,建構判決的美德中心論:
• 司法美德是一個天生的心智能力,當和其他司法美德並列時,能很可靠的使本人作出正確的判決。這類司法美德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節制、勇氣、好脾氣、知識、智慧與正義。
• 有德的法官是一位擁有司法美德的法官。
• 一個有德的判決是由有德的法官依據與此判決有關的司法美德所作的決定。
• 合法的判決是由有德的法官在依據與此判決有關的情形所作的決定。「法律正確性」這句,在本文中與「合法」有相同的意義。
以美德為中心的判決理論,其核心規範主旨,即認為法官必須是位有德者,必須作出有德的判決。缺少美德的法官,儘管他可能無法作出可靠的判決,仍應當以作出合法的或法律正確性的判決為目標。缺少司法美德的法官,應當要發展出司法美德。法官應當依照其所具備的(或可能獲得的)司法美德為挑選標準。
結論
本篇介紹短文提出的問題,當然比回答的答案還多。但希望這篇非常概括性的說明,可引發學習美德法理學的興趣。許多美德倫理在法學理論上的有趣應用,可在侵權法和刑法中發現,而這些領域甚至都還沒討論到。另外還有些非常有趣的問題,即以培育美德為法律目標所引起的問題,這是個會與道德是個人選擇的多元觀發生衝突的觀念。
簡單介紹我自己的作品,《美德法理學:一個判決和自然正義的美德理論》(Virtue Jurisprudence: An Aretaic Theory of Judging and Natural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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