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29

[法學] 司法行動主義和從嚴解釋(Judicial Activism & Strict Construction)

法理學辭典 035:司法行動主義和從嚴解釋(Judicial Activism & Strict Construction)

導論

本篇法理學辭典與其他不同,這篇不像之前說明重要法學理論概念,而是陳述兩個具有爭議性卻不具重要性(或甚至無意義)的概念,從嚴解釋(strict construction)和司法行動主義(judicial activism)。

嚴格解釋(Strict Construction)

從嚴解釋指美國憲法應予嚴格解釋之簡稱。其為1968年尼克森(Richard Nixon)競選美國總統時提出的口號,尼克森承諾他將指定「從嚴解釋者」出任聯邦最高法院法官,反對當時華倫法院的「司法行動主義」(judicial activism)。但是這標語起源,最早可追溯至19世紀晚期。

問題在於,何謂從嚴解釋?憲法真的有「從嚴解釋」方法?還只是個政治口號?下列由law.com提供的定義,也會令人產生混淆:

從嚴解釋(狹義解釋):名詞,憲法之解釋是按其語言的文義和狹義而定,不考慮憲法寫就當時與現代環境、發明和社會變遷等差異。相對的「從寬解釋」(broad construction),即探究立憲者的語言意涵,從寬擴充和解釋其語言,以符合當前人們行為和複雜社會的標準。

這個定義前後並不一致,其既反對原旨主義(originalism)的從嚴解釋,也反對當代現行憲法(living constitution)的從嚴解釋,亦即一個正反意見都反對的觀念。是否有更好的從嚴解釋定義?方法之一個案法,亦即就個案逐項列出從嚴解釋的意義。

• 從嚴解釋即為文本主義(Textualism):從嚴解釋可能是指文本主義,亦即憲法解釋都必須基於憲法文本。其問題有二:第一,從嚴解釋所反對的華倫法庭法學理論,幾乎都是植基於憲法文本。即使像憲法「未明示列舉權利」("unenumerated rights")(例如Griswold v. Connecticut和Roe v. Wade的隱私權),也是基於第14修正案文本。第二,此定義並未說明解釋為何必須從嚴的原因。

• 從嚴解釋是文義主義(Literalism):從嚴解釋須以憲法文本的文字意義為準,而非帶有目的之解釋。憲法意義只能按其使用的語言文字意義解釋。這種觀念雖比文本主義更為僵化,但其確實掌握到了解釋的「嚴格性」。問題在於從嚴解釋的支持者(和其他人)很少支持完全的文義主義。例如,文義主義方法意指憲法第1修正案只適用國會(不適用州政府、行政部門或普通法原則)。而且,有些憲法條款似乎沒有確定的文字意義 – 例如正當程序條款、特權與豁免條款、以及政府採共和形式條款等等。

• 從嚴解釋是原旨主義(Originalism):從嚴解釋是原旨主義形式之一,無論是初始意旨或初始意義的原旨主義(前者是立憲者的立憲意旨,後者是憲法實施當時公民所理解的立憲文本)。初始意旨原旨主義與從嚴解釋不完全相符,因其同意法院考慮立憲意旨而非從嚴說明憲法文本。後者較符合從嚴解釋的觀念,但是從嚴解釋並未說明現今憲法文本是否應當與當初實施時的解讀相一致。

• 從嚴解釋是合憲性推定(Presumption of Constitutionality):憲法應解釋為立法或行政行為的合憲性。支持合憲性推定,雖是前後連貫的觀念,但不知道為何這種推定稱作從嚴解釋。其原因可能是憲法的從嚴解釋,可將政府違反憲法文本的行為宣告無效。

• 從嚴解釋是委任權力的狹義解釋。從嚴解釋的最後一種意思,即憲法的從嚴解釋是要狹義的解釋國會的委任權力。

這裡可以一直舉例下去,但讀者應該可以觀察到其要點。從嚴解釋並沒有明確的意義,一但賦予從嚴解釋實際內容後,就不是完全描述性的名詞了,並可賦予其他更適當的名稱。值此原因,許多嚴肅的憲法理論學者都避免始使用從嚴解釋這個名詞。讀者認為如有更好理由可以使用這個名詞,那在第一次說明這個名詞時,就要慎重考慮賦予其更精確的定義。

其他的重要憲,很可能以前的從嚴解釋有過一致性的定義,但卻隨時間而消失了。若是如此,從嚴解釋在憲法史上有其重要角色,也很有可能存在當代憲法解釋理論中。

司法行動主義(Judicial Activism)

從華倫法院年代起,美國政治保守派論述就大力鼓吹從嚴解釋,並譴責司法行動主義是壞現象。同樣地,自由派則為華倫法院的行動主義辯護。最近,司法行動主義的政治效用可能開始有點變化,一些保守派支持保守的聯邦最高法院一定程度的行動主義,而自由派則對此提出批評。

什麼是司法行動主義?這個名詞尚未明確到有實際的意義。反對「司法行動主義」的標準主張,認為最好將其翻譯成「我不同意的司法決定」。為探究其原因,必須再次考慮這名詞的各種可能解釋:

• 司法行動主義是積極主動判決而不迴避。其觀點為,行動主義派法官是在判決案件,消極法官則在迴避判案。雖然這種說法對司法行動主義有其意義在,但作為規範性觀念,卻毫不具吸引力。法官需要判決案件,在解決爭議時,更要積極主動。

• 司法行動主義是行使司法審核權(Power of Judicial Review)。司法行動主義的第二個觀點,認為其在宣告法令或行政行為違憲而拒絕適用。消極法官對其他政府部門行動採支持態度,積極法官則會宣告其為無效而拒絕適用。這種觀點雖然前後一致,但幾乎不會有人認為法官宣告政府違憲行為無效這個舉動有本質上的謬誤。極少數的司法行動主義者會批評法院將要求美國人民參與特定教派儀式的聯邦法律宣告無效,而對於支持重建奴隸制度法律的判決,也不會有太多批評。如果行動主義意指運用司法審核權宣告行政或立法行為的違憲,即屬一致性的概念,但其似乎對判決之好壞則採取中立立場。

• 司法行動主義是司法審核權的錯誤運用。司法行動主義不只是司法活動或對政治部門行為宣告違憲失效的司法活動而已。反而,司法行動主義是指錯誤的宣告政治部門行動違憲而無效的司法活動。這種觀點很自然的導致出這個問題:「是何原因導致司法審核權錯誤運用?」憲法解釋理論可以回答這問題,不同的理論將不同的無效宣告合理化,所以不同的憲法理論支持者會在不同的判決中適用「司法行動主義」這個標籤。

這些都是「司法行動主義」所面對的問題。司法行動主義不能簡略的定義成「負面錯誤的」,但是這些負面錯誤的定義使得這個用語不具批評作用。或者可將司法行動主義定義成具有實質的重要性,但這時卻使這用語成為不正確的同義詞。無論如何,「司法行動主義」在憲法理論上都不是一個有用的名詞。

結論

本文目的有二:其一,說服讀者相信從嚴解釋和司法行動主義在學院派憲法律師眼中,都不是非常有用的名詞。其二,指出憲法概念明確說明的重要性。憲法理論充滿著價值活動,有關憲法理論前提的爭論經常擴展到道德與政治理論方面。憲法理論本身所用到的辭彙,本身都具有爭議性。像「從嚴解釋」和「司法行動主義」這類規範性名詞,都不是可以清楚的界定。

因此,憲法理論學者極為小心注意其語言的運用,就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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