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23

[法學] 透明性(Transparency)

法理學辭典 015:透明性(Transparency)
導論
多數法學生遲早會在市場、法律程序和私有與公共的治理機構的領域裡,遇到「透明性」(transparency)這個觀念,而且當所有條件都相同時,這更是人人可欲的共同觀念(相對於「不透明性」opaqueness)。什麼是「透明性」?為何「透明性」是好的?法理學辭典本篇文章向一年級法理學學生,簡單介紹透明性這個概念。透明性基本觀念很簡單:公開的過程會讓所處理的事情變得越來越好。在市場方面,依照開放條件進行公開交易,市場運作會最好。在司法方面,當司法程序為訴訟當事人和公眾所知時,司法程序的運作會最好。在政府方面,當決策考慮條件和決策會議為公眾所知時,政府運作會最好。本文將在一些重要情境中,簡短的介紹透明性觀念。
透明性與民主程序
為何民主決策程序應當要透明公開?回答這問題的答案太多,以致不知從何開始,但可以從區分結果論者的推論和強調權利、公平或合法性觀念為起點。結果論者主張的政府透明性,認為程序不公開容易導致腐化或受利益團體控制。秘密決策誘引政府官員尋租(索賄)行為而導致腐化,透明程序則增加賄賂難度和曝光的可能性。受利益團體控制,則指原本受法律控制的利益團體反過來主導立法過程。當立法(或行政決策)秘密的進行,很可能出現資訊的單向性流動。
以布希政府能源政策形成過程為例,說明政府透明性的支持與反對論點。行政部門決定能源政策的過程並不透明,副總統錢尼(Cheney)私下與會見了許多利益團體,會面記錄也不對人民公開。批評者認為,這種密室政治導致石油煤炭利益團體主導了決策程序,有害公共利益。行政部門則辯護說,過程公開會使利益團體不能自由與坦白的討論議題。在此特定情境,不管雙方主張正確與否,都提到一個重點,即政府透明性的代價。透明過程可能是無效率,私底下只要幾分鐘就可以解決的問題,如果公開可能要花上幾小時才能解決。透明過程也可能扭曲決策過程,迫使政治人物為迎合公眾意見而犧牲了一個良好的政策。透明性也可能壓抑了資訊自由流通,不為人喜而不能在公開場合討論的真相可能要在閉門之後才能討論。
政府透明性主張的支持者除了結果論之外,民主自治政府的公民參與權也要求政府的透明性,因為公民對政府官員私下商業行為,很難用選票做出有意義的決策。此透明性價值的倫理基礎,可能植基於程序正義論和政治平等的民主概念。
市場與會議室的透明性
市場要求透明性的理由很簡單,因為效率需要資訊。例如,買賣雙方清楚其交易物之後,方能決定有效的定價策略。「瞎買」(Buying a pig in a poke)這句成語即以生動方式說明不透明交易的問題。透明性對資本市場特別重要。美國證券規定,賴於準確的強制公開財務資訊,加強投資者信心並促進財務市場效率。如果缺少透明性,投資者面對著不確定性外,還要花上極大代價方能獲取所需資訊。一個有效率的資本市場,可使資源獲得最高最好的分配與運用,可產生極大收益。最後,公司治理所要求的透明性,其目的在防止管理階層侵害股東財富。
但是,透明性與效率市場有時互不相容。例如,商業秘密保護法(Trade secret law)目的即在於不透明性,其理論基礎認為受到保護的秘密,可以促進新觀念、發明與流程的發展,秘密被公開後將使競爭者不花費任何代價就可以利用這些新觀念,這樣會降低開創新知識的動機。而且,企業也沒必要公開自己的商業策略與方法。
司法程序的透明性
透明性在民事訴訟與刑事審判過程中,都是很受重視的價值。在司法程序透明性方面,對於過程應該透明還是不公開,則有兩種不同意見。主張第一種意見的包括訴訟當事人(民事訴訟中的原告/被告,刑事訴訟中的辯方),主張第二種意見的則包括全體公民。大多數法律制度要求對司法程序參與者的透明性遠較對全體公民的透明性要求來得高,不對全體公民公開的聽證可能很平常,但是排除當事人參與司法過程就非比尋常了。在此有個很重要的例外,即法官和陪審團的斷案判決過程,通常都不公開。
所以即使是刑事審判,也不允許辯方觀察陪審團斷案過程。法官判決也是用類似規則,例如,聯邦上訴法院的判決會議(例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即有嚴格秘密性的要求,即使是法官之間和法官與其助理間的溝通亦然。在此情形中,認為公開的斷案判決將會扭曲決定過程,使決定變得更差而非更好。
與規範法學理論之結合
現在應該清楚知道,透明性的法律爭論,及其在規範法學理論爭論裡的關係。透明性的支持論點,係基於功利主義或義務論的考慮。透明性的反對論點,則基於隱私權或秘密性所帶來好處的考慮。有關透明性的爭論,因為參與者基於引導法律抉擇的不同價值,所以都不會太過深入。擺脫這種局面的方法之一,可能就要訴諸於公共理性,亦即公共政治與法律文化中未直接引用廣泛道德概念(如邊沁功利主義或康德義務論)的價值。
結論
法學理論處處重視過程,過程可以是透明或不透明。作為一位法學生,要自問透明性法律規定的影響。這個規定讓過程更透明還是更不透明?遇到過程不公開的規定時,永遠要問為什麼?或許會有答案,也或許沒有。處理這問題的方法之一,是要將概念提高,直接強調基本的價值衝突。另一種解決方法,則試圖重新專注在公共理性討論,即訴諸公共價值理性,而不直接依賴寬泛的道德或政治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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