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06

[法學] 法治(The Rule of Law)

法理學辭典 017:法治(The Rule of Law)
導論
本篇法理學辭典向一年級法理學學生簡單介紹「法治」(the rule of law)的概念。
何謂「法治」?
法治,這個可遠溯自亞里斯多德(Aristotle)的概念,已深深印刻在當代民主社會的公共政治文化中。例如,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宣告,「為使人類不致因迫不得以鋌而走險對抗暴政與壓迫,有必要使人權受到法治的保護。」雖然法治受到像建構偽裝成權力關係的意識形態的批評,即使最激進批評也得承認法治能抑制當權者無節制的濫用權力。
法治是什麼?早期認為法治有許多不同的意涵。法治確實不是單一概念,要準確的了解法治,最好將法治視為由許多相似概念結合而成,而非一致性的概念結構。
狄西(Dicey)的影響力公式
從歷史角度言,狄西(A.V. Dicey)對法治的解釋最具影響力,其解釋結合三個概念:
(1)規律的法律具有最高性,而非任意專斷的權力。
(2)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無論階級差異或是否具有政府官員身分;以及,
(3)以憲法統合所有法律。
羅爾斯論法治
羅爾斯(John Rawls)對當代法治進行精細的解釋。他將法治定義為,「規律而不偏頗,並在此意義下按公共規則公平的管理」。羅爾斯提出如下具有嚴謹型態和適度變更的法治觀念:
1. 服從可能性要件。法律制度應該要反映出應為意指能做到的意思。
a. 法治所要求或禁止的行為應為人們合理可行或可以避免者。
b. 執行法律或發布法律命令的人,應秉持善意為之,因此其須以相信“a”的前提下,執行法律或公佈法令。
c. 法律制度應當承認以力有未逮作為辯護理由或至少作為減輕條件。
2. 規律性要件。法律制度應當反映出相類似的案件以相類似方式對待之。
a. 法官必須就其在不同人之間適用相同法律規則和原則提供合理化基礎。
b. 一致性的要求應適用於所有法律的解釋。
3. 公開性要件。法律制度應當反映出法律應該公開為人所知。
a. 法律應當為人所知並公開之。
b. 法律的意義應當明確定義。
4. 普遍性要求。法條與其他法律規則應當用普通文字表達,而且不應該以特定個人為對象。
5. 正當程序要求。法律制度應當在判案時提供公平合理的程序。
a. 法律制度必須提供合理與公開的審判與聽證。
b. 法律制度必須包括確保合理調查程序的證據規則。
c. 法律制度必須提供合理查明真相的程序。
d. 法官應當獨立且不偏頗,而且任何人都不應當自審自判。
羅爾斯構想中所欠缺者為政府與政府官員亦須服從法律的觀念。所以可在羅爾斯的法治概念中加入第六項:
6. 政府守法必要性。政府與政府官員行為應當遵守一般與公共法律規則。
a. 政府官員不應當高於法律。
b. 政府行為的合法性應當受依法獨立法院的審理。
有關法治觀念還有更多內容可說,但這裡的簡短說明已經足夠說明其內容。
法治的價值
法治有何價值?為何法治很重要?雖然這些問題都很大,但也有簡單廣泛的答案。法治之所以重要,在其可預期性和確定性。當重視法治時,人民和團體可以依法而行。更深入的探索可預期性和確定性為何重要時,這個問題也有許多答案,其中純具工具性的答案,即認為當法律是可預測和確定時,可以更好的指引人們行為。其他答案還包括重視法律保護權利或強化個人自主性的功能,法律的可預期性和確定性,可確保個人免於政府干預恐懼的自主性。
觀察法治價值另一種方法,即觀察當法致受到系統性的和嚴重的破壞時,這個世界會變成什麼樣貌。如果法律隱而不為人知會如何?如果政府官員不受法律限制而能為所欲為時會如何?如果程序制度專斷而為,而程序結果也是隨興所致或隨法官任意而為和偏見又會如何?如果有某些階級不受法律限制又會如何?或者有某些階級受到法律歧視且不受法律保護又會如何?這些問題很容易產生毛骨悚然想像,換言之,法治價值在作為對抗專制、混亂與不公正的堡壘。
法治與惡法
最後一個問題:「如果法律是惡法、不公正的法律或極度邪惡的法律,法治還是好的嗎?」這個問題無法用系統性的方式回答,但提供一個很有幫助的思路。在一個合理公平社會,即使出現一些惡法,但仍無損於法治是好事的想法。確定性和可預期性好處雖大,但當法官或官員在自以為好的或壞的法律中任意挑選,仍很容易受損害。但是在一個完全邪惡的社會中,法治則有很大的疑問。即使是邪惡社會雖也受益於規律的執法,但是當執行的是非常駭人的邪惡法律時,即使像無政府主義者或革命份子也很可能寧願選擇法治了。
結論
法學生遲早會碰到與「法治」有關的問題,從我的經驗來看,討論這個問題時很少人會解釋說明何謂法治。法理學辭典本篇文章目的在提供有關法治的扎實內容,並刺激讀者思考法治的價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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