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02

[法學] 程序型正義(Procedural Justice)

法理學辭典 023:程序型正義(Procedural Justice)
導論
法理學辭典最近就「正義」(Justice)提供一篇非常通用的解釋。在諸多不同角度分析正義觀念中,亞里斯多德是較容易的起點。亞里斯多德將正義分成兩類:矯正型正義(corrective justice)和分配型正義(distributive justice)。分配型正義關心社會福利與義務的劃分與分配,例如許多稅收政策都屬分配型正義問題;矯正型正義強調如何矯正不正義現象,例如刑法、侵權法和合同法許多問題都和矯正型正義者有關。本文提出的「程序型正義」(procedural justice)觀念,是為補充亞里斯多德論點,內容是社會團體(包括政府、私人機構和家庭)適用矯正型正義和分配型正義於具體案件中,其適用條件的制度化工具。本文對法理學有興趣之一年級法學生簡單介紹「程序型正義」。
切蛋糕
「程序型正義」可用切蛋糕的切者後拿規則簡單說明:確保此程序公平性的因素有哪些?可能是有一個獨立判斷標準來決定公平的結果,讓每個人都能分到相同份量的蛋糕,所以切者後拿保證了公平結果。切者後拿之所以公平,在其保證了準確性。
切者後拿真的保證了準確性?如果為了確保結果的完美平等劃分,就需要用圓規和平面幾何原則,所獲得的平等結果更可靠,但這也讓切的過程非常不便。之所以認為切者後拿是公平程序,或許是其在結果重要性和過程成本之間達成一定程度的平衡,在大多數情形下,這麼做可以合理的代價獲得最接近平等的結果。所以切者後拿之所以公平,完全是因為其合理的平衡。
另外,切者後拿還有個特徵,讓我們直覺認為這是公平的程序。我們認為,正是因為切蛋糕的人對公平結果的自我要求,這樣可以使每個人都可以拿到平等份量,即使切蛋糕的人拿到的蛋糕較小(或者以含卡路里算,拿到較大的一塊),多數人也都能接受這樣的結果。因為切的過程和結果彼此獨立,所以是個公平規則。
完美的、不完美的以及純粹的程序型正義
將這些和切蛋糕公平程序有關的問題,可以建構出通則化的程序型正義分析架構。羅爾斯(John Rawls)於《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區分出三種通則化極高和抽象的程序型正義:(1)完美的程序型正義,(2)不完美的程序型正義,(3)純粹的程序型正義。先看完美的程序型正義,他寫到,完美的程序型正義有兩個特徵,第一,非程序上的判斷公平的獨立標準;第二,設計出獲得所欲結果的程序。
羅爾斯認為切蛋糕就是完美的程序型正義例子。羅爾斯認為,切者後拿程序確保份量相同的結果,「份量相同」即為判斷公平的獨立標準,切者後拿則是達成此結果的可靠程序。
不完美的程序型正義例子中,仍存在著判斷公平結果的獨立標準,但是設計獲得所欲結果的程序則消失了。羅爾斯認為:
不完美的程序型正義在刑事審判過程中,尤其明顯。如果被告確實犯下被起訴的罪行,其可欲的結果就是宣告有罪。就此而言,審判程序應該是要能尋找並重建事實的,但是法律上無法設計出這樣的規則,所以只好修正結果的修正。審判理論檢閱證據的法規和程序,已就如何與其他法律目標相一致,做過了最佳計算。安排不同的聽證,雖非絕對但至少是多數情形,在不同環境下可以合理預期到獲得正確的結果。
因此,不完美的程序型正義結合了判斷準確性的獨立標準,以及「法律其他目標」觀念,例如,成本平衡的考慮大於準確性。最後一個是「純粹的程序型正義」。羅爾斯寫到:
當不存在獲得正確結果的判斷標準時,就需要純粹的程序型正義:以僅要遵行適當程序,取代可以獲得準確或公平結果的準確或公平程序。這種情形就像賭博,當一群人投入相同賭博中,無論分配過程為何,賭到最後的金錢分配則是公平的,或至少不是不公平的。
純粹的程序型正義不認同完美和不完美的程序型正義所共有的基本假設,即認為存在一個獲得正確結果的獨立判斷標準,反而認為除了理想的(或實際的)程序之外,不存在一個獲得正確結果的標準。
程序型正義的三個模型:準確性,平衡性與參與性
羅爾斯理論就程序型正義理論分類提供一個抽象的架構,但未明說程序型正義理論的內容。三個有關程序型正義的思考途徑:一個強調準確性,一個強調成本,第三個強調參與,毎個途徑可以簡單的程序型正義模型表示。
準確性模型
先從個烏托邦假設開始,現有的原則是從完美的程序型正義中隱含的概念所建構者。確準性模型對應於完美的程序型正義觀念。此模型的核心觀念認為,程序目的是在尋求真理,例如,正確的法律結論和發現真正的事實。
準確性模型有一些嚴重的問題。現有民事訴訟程序是將全部實際發生的訴訟成本讓訴訟當事人和社會承擔,這使用大多數資源獲取些微準確性的主張令人無法接受。正義有其代價,終究有不值得再為其支付代價的臨界點。再者,準確性所依循的報酬遞減法則,如果為了達成所承諾的最大程度的完美準確性,終會發現越靠近目標,為降低邊際錯誤發生頻率的成本就越高,終會到達為取得些微準確性而需要社會投入巨大資源的臨界點。
平衡性模型
平衡性模型對應於不完美的程序型正義觀念。不完美的程序型正義是結果論主張者,可從聯邦最高法院解釋美國憲法正當程序條款的決定中找到實質的支持論點。最明顯案例是馬修訴艾瑞吉案(Mathews v. Eldridge)中的平衡性檢測法(the balancing test)。
本院以前判決指出,確定正當程序的詳細描述,一般需要考慮到三個不同因素:第一,受政府行為影響的私人利益;第二,該利益因程序運用錯誤而被剝奪的風險,或者使用額外的或替代的程序安全防護設施的可能價值;最後,政府利益,包括政府功能,以及運用額外或替代程序性所要求的財政或行政負擔。
強調原則的平衡性,可建構出不完美的程序型正義功利主義觀點。此舉因現有多樣的功利主義論點而變得更複雜,此處目的,只需考慮功利主義的理想法規,亦即行為唯有且只有與法規制度相一致時,方為正當,並且如果能普遍遵循時,將可產生最佳的結果。將此假設用更簡單的說法:所有相關成本都可以價格表示。這個途徑與某些法律與經濟途徑很像。
以波斯納(Richard Posner)程序的經濟分析為例,他寫到:「程序制度目的,以經濟角度觀之,是為了將兩個成本最小化:第一,『司法誤判成本』,第二,『運作程序制度的成本』。運作成本由公眾承擔,以司法系統的補助費和訴訟當事人支付訴訟費、律師費和訴訟成本等形式表現之。」
參與性模型
第三個參與性模型對應於純粹的程序型正義觀念。其核心觀念為,程序型正義是由參與過程而非結果所界定者。另一種參與型模型的說明,則是結合過程獨立價值與受法律程序影響之人的尊嚴。此觀念的核心表述方式之一,毎個人在法院都享有權利。此參與權利的合法性基礎為政治道德權,亦即每個人(或公民)都受有尊嚴與受尊重待遇之權利。確保各方都有機會參與影響自己的決策程序時,此程序即可視為正當程序,不受程序結果正確性的影響。
最具影響力的參與性模型是由馬蕭(Jerry Mashaw)所提出,馬蕭指出直覺觀念如下:
在直覺層面,一個有尊嚴的途徑是很吸引人的。我們都覺得,程序如果和自己有關,那結果就無關要緊了。這種直覺很可能是種幻覺。我們可能習於以程序公平性這類中性用語,合理化了我們改善自己前景的需求,以致我們無法區分結果導向的動機和過程導向的主張有何不同。…似乎有些與過程重要的直覺有關。我們區別出敗訴與受到不公平對待的不同,而為了指出不公平性的意義,不管過程特徵的表述如何複雜,面對一個不尊重個人特質、不慎重待人的過程,都是很平常的。
近年,參與的價值是否獨立於結果的問題,引起極大爭議。參與性模型反應出,參與原因不同於成本或準確性。大多數提倡平衡模型者反對參與的獨立性價值,而非可進行成本效益分析的主觀偏好。
結論
誠然,程序型正義是個很大的主題,此處只做簡單的探討。法學生可在不同學科中遇到程序型正義問題: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與行政法等,程序型正義是這些學科課堂討論重點。希望本篇名詞解釋,可以讓讀者生動理解到,從法律角度思考程序型正義的基本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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