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3/24

[法學] 意圖(Intention)

法理學辭典022:意圖(Intention)
導論
是否有意?他是否是故意殺人?美國憲法制憲者的最初意旨是什麼?
「意圖」是很重要的法理學概念。一方面,「意圖」在刑法與侵權法理論中有顯著的地位;另一方面,憲法理論重視制憲者的初始意旨,以及立法解釋時所強調的立法者意旨。本文為一年級法理學學生就「意圖」和「意向性」(intentionality)做概括性說明。
術語學的提醒
法學理論所關心的是「意圖」的一般用法:「被告故意殺人」或「商務條款的立憲意旨,認為商務不包括農務在內。」這些是「意圖」在法律上最普遍的用法。但是這種用法可能會與兩個哲學概念相混淆,哲學家用「意向性」(intentionality)指稱事物、特性和事態的心智能力,就此特定意義而言,「有意的心智狀態」(intentional mental states)範圍非常廣泛,例如就包括了知覺的心智狀態在內。哲學家也用「意向性」(intentionality)的技術性涵義:文字與句子重要邏輯特徵之一,即在第二個“n”之後的字母為“s”而非“t”;一個句子的真假值會隨著涵義相同的敘述句的變換而改變,則該句子即為有意涵的語境。不用擔心,碰到的專業術語都會解釋。普通的意圖具有意向性,有意涵的句子是有內涵的,即得到結論的可能。
經由特定的敘述表達,所有行為都是有意圖的
Jane聽到敲門聲,看到一位穿著貨運公司制服的人,手上拿著包裹。她將他請進了門。她不知道的是,被她請進門的這個人其實是偽裝成貨運員有「西區強姦犯」之稱的連續強姦犯。如果我們問她是否有意讓“他”進門,她的回答將會按我們的敘述方式而有不同。妳是否有意讓這位穿著貨運公司制服的人進門?她會回答“是的。”妳是否有意讓西區強姦犯進門?她會回答“不。”這個例子使我們了解,經由不同的敘述方式,所有行為都是有意圖的。相同的人,Jane的回答是依照「穿著貨運公司制服的人」和「西區強姦犯」的敘述方式不同而有不同。
涵義明確的與涵義不明的語境
正因為敘述方式使所有行為都是有意圖的,所以哲學家才說,意圖是個有參照性涵義不明的語境。好傢伙,這真是繞口。這句話是什麼意思?先來看一個沒有意圖性的語境,「西區強姦犯進入了Jane的家裡」,這是沒有意圖特質的句子。用不同敘述方式替代「西區強姦犯」而不會改變句子的真假值。假設西區強姦犯進入Jane的家裡,他的名字是希斯克里夫(Norman Heathcliff),那麼接下來的句子皆為真值:
「西區強姦犯進入Jane的家裡。」--真
「希斯克里夫進入Jane的家裡。」--真
「穿著貨運公司制服的人進入Jane的家裡。」--真
「門廊上的人進入Jane的家裡。」--真
能以其他任何敘述方式取代「希斯克里夫」而不會改變句子的真值,具有這種特質的句子稱為「參照性涵義明確」(referentially transparent)或「外延語境」(an extensional context)。
現在回到意圖上。假設Jane不知道這個人是西區強姦犯或名叫「希斯克里夫」,而讓他進入了她家裡,這時句子的真值將隨著這個人的敘述方式而改變:
「Jane有意讓穿著貨運公司制服的人進入她家裡。」--真
「Jane有意讓西區強姦犯進入她家裡。」--假
「Jane有意讓希斯克里夫進入她家裡。」--假
「Jane有意讓站在門廊這個人進入她家裡。」--真
這四個敘述方式都指稱相同的人。當無法以參照用的同等敘述方式取代所表達的意圖時,此表達即稱之為「參照性涵義不明」(referentially opaque)或其為「內涵語境」("intensional" contexts)。(注意,此處用字為s的「內涵」。)
語言哲學基本要務是區分涵義明確和涵義不明的語境,這種區分在與「意圖」有關的哲學作品中特別明顯。聽起來或許有點抽象,但值得熟知此種區分。若不知道其區別,將無法進行有關「意圖」實質而複雜的討論。
區分參照性涵義明確和涵義不明語境,在法律上有何差別?這是一個大問題,舉例說明,一些憲法理論和立法解釋堅持法律規則的適用問題,可以參照立法者意圖而解決。對此主張的批評之一,是質疑這樣一個群體(立法機關或制憲會議)是否具有和個人相同的意圖。暫且不論此質疑,區分涵義明確和涵義不明語境也能引發不同的反對主張。假設只有一個立法者,稱做「君王」(Rex),當一位名叫所羅門的法官適用一條意義模糊或涵義不明確的法規於實際案件時,所羅門能否只按君王的意圖適用該法規?在某些案件中,答案或許是「可以」,但是並非全部案件都是如此。為何如此?因為君王的立法意圖可能只是想到,在某個案件的某些敘述方式下適用,而在其他敘述方式則不適用。好傢伙,這真是抽象,能不能說得更明白點?
舉例來說,通過憲法第14修正案平等保護條款的國會,將哥倫比亞特區學校按種族劃分。假設這個國會有兩個意圖:(1)國會意圖讓平等保護條款禁止種族歧視,以及(2)國會意圖平等保護條款不禁止公立學校的劃分。接著假定我們相信第三件事:公立學校劃分就是種族歧視。在此情形下,「國會意圖」(intentions of Congress)就無法直接解決某個特定案件,例如布朗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依據特定敘述方式,國會的意圖會讓這案件判決布朗勝訴,而依據其他敘述方式,國會的意圖則讓這案件判決教育部勝訴。本案中,兩種敘述方式皆為真。
當然,我並沒有很深入或完全的探討這些反對意見或可能的回應,需要說明的還有很多,但最主要的關鍵在於,法律規則也是意圖行為的產品。在一定的敘述方式下,如同所有行為,立法行為也是有意圖的行為,這也說明立法意圖的陳述是參照性涵義不明的。但當我們適用法律規則於事實情形時,可以許多不同方式敘述事實。(絕大多數敘述都涉及特定的法律糾紛。)如果意圖作為解釋法律規則的基礎,就不能只從理論基礎角度說「依照立法者意圖的要求判決案件。」還需要其他事項配合才能使理論運作起來。
意圖和可預見結果
「行為意圖」是否使道德或法律上的責任有所不同?在侵權法和刑法中,區分行為的有意或無意極為重要。侵權法將故意、過失或嚴格責任區別開來,刑法犯罪構成要件包括了犯罪意圖或「心智能力」。在一般道德領域,故意傷害比過失更容易受到譴責。
多數法律學生在刑法和侵權法會碰到無意圖卻可預見結果的問題。以下舉例說明:
--例一:班(Ben)有把槍。他瞄準艾莉絲(Alice)後開槍,想要殺了她。他想要致她於死地。
--例二:卡洛斯(Carlos)在橋下放置炸彈,他想摧毀這座橋,而且知道當他按下引爆按鈕時,唐(Dawn)正好從橋上放置炸彈地方經過。卡洛斯對唐的死亡感到遺憾,而且他希望唐能奇蹟的活下來。
--例三:艾德嘉(Edgar)將法蘭西斯(Francis)和葛楚德(Gertrude)當作人質扣押住,當艾德嘉的要求未能滿足時,他處決了法蘭西斯。艾德嘉很遺憾他必須這麼做,他相信這是讓法蘭西斯和葛楚德的老闆為法蘭西斯支付贖金唯一方法。
--例四:哈利(Harry)在除夕夜朝天空鳴槍,子彈往上飛後掉下來打死了英格利得(Ingrid)。哈利不想殺害任何人,他也承認他的子彈有極小的可能性打到和傷到或殺害他人。
以上四個例子,可以看到其中一人殺了另一人:班殺了艾莉絲,卡洛廝殺了唐,艾德加殺了法蘭西斯,哈利殺了英格利得。如果考慮到「意向性」,毎個案件都不相同:
在例一中,班意圖殺害艾莉絲,而她的死亡正是他的目的。
在例二中,卡洛斯意圖炸掉橋,唐的死亡是可以預見而且是這有意圖行為的極大可能結果,卡洛斯並無意直接殺害唐。
在例三中,艾德嘉有意的殺害法蘭西斯,但她的死亡則是為達成未來目的的工具,即取得贖金。
在例四中,哈利無意要殺害英格利得,但是他的有意行為是可預見導致她的死亡,
這些案件彼此相似還是不同?合道德或合法?當然這些都是很大的問題,但我們可以做點進展。一般認為,例一、例二和例三彼此難以區分並會受到道德譴責,在這三個案件中,行為人都意圖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例四與前三者不同,例四的疏失雖在道德上可受責難,但還不至於到蓄意殺人程度。在例二中,可以預見到唐的死亡可能性極高,但也不是行為所欲之目的,有時稱做「不明的意圖」,雖然例二的死亡不是直接有意造成,仍可視為由意圖行為所導致之自然且可預見的結果(當有人經過橋上而炸燬橋)。
失控拖車拉桿難題(Trolley Problems)
前述四個例子,導致死亡行為都很明顯的屬不正當行為,但是在傅特(Philippa Foot)著名「失控拖車拉桿難題」中(Trolley Problems),就變得不明確了。
一輛拖車失控衝下軌道,前方有五個人被位瘋狂哲學家綁在軌道上,幸運的是你可以拉動控制軌道拉桿使拖車轉到另一個軌道上,不幸的是在另一個軌道上也有個人綁在上面,這時你是否應該拉動拉桿讓拖車撞死一人而不是撞死五人?
多數哲學家同意,從道德角度言,可以接受拉動拉桿,哲學家和法理學者米海爾(John Mikhail)進行一連串的實驗,確認多數人都同意如此做。拉動拉桿是個意圖行為並導致一個人的死亡。接著思考第二個難題,「器官移植」(Organ Harvesting)。
你是一位外科醫生,正要對一位健康的人進行電子外科手術,如果你弄死這位健康病人,將他身上器官移植到其他五位瀕臨死亡病人身上,就能拯救他們。你該不該弄死這個健康病人?
幾乎所有人(除了某些極端功利主義者)都認為殺害一位健康病人,為道德所不能許可。兩個例子都是殺死一人能拯救五人,在「失控拖車拉桿難題」中,不是直接有意的造成死亡,並且希望能發生奇蹟讓那個人逃出死地。另一方面,在「器官移植」例子中,外科醫生必須有意圖的殺害病人,因為病人死了才能移植器官。或許正是殺人的意圖,使我們道德觀感有所不同。
此處討論「失控拖車拉桿難題」太過簡短和表面,更深入討論可由此連接過去。本文「失控拖車拉桿難題」之目的在指出,意圖在是否受道德責難的問題上,具有潛在的重要性。
警告
正如法理學辭典討論過的許多主題,本文也只是篇簡單說明。哲學和刑法理論意向性的專家們或許不同意本文所討論的內容,他們會有自己的觀點想法。
結論
毎位法理學者都要能熟知「意圖」這個具有深刻涵義的主題。如對刑法理論或侵權法理論,或者憲法理論或立法解釋深感興趣,就會想更深入的了解「意圖」。希望這篇文章能提供一條開始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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