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5/14

[法學] 公共財與私有財(Public and Private Goods)

法理學辭典 029:公共財與私有財(Public and Private Goods)
導論
法學理論從經濟學引用最具影響力的觀念為「公共財」(public good)。法學生早晚會知道當代新古典經濟學架構中,公共財(例如國家安全)和私有財(例如汽車)區分在於,政府提供了公共財,而市場供應私有財。法理論學者很可能誤以為公共財與私有財是按公法(環境法、行政法和憲法)和私法(財產法、契約法、侵權法等)劃分。本文為一年級法理學學生簡單介紹經濟學有關公共財與私有財的劃分。
簡單的知道一些基本觀念,有其助益。所以先來看以下觀念:
• 公共財有兩個特徵:無競爭性(nonrivalrousness)與無排他性(nonexcludability)。舉例而言,對國防的消費即屬無競爭性(我受美軍的保護不因此削減美軍對你的保護)。國防也是無排他性的財貨:美軍不能對墨西哥說:「索龍沒付錢給國防,可以去攻擊他。」
• 私有財則具有競爭性與排他性。我正在使用的這台筆記型電腦,你就無法在同一時間內使用,所以我消費這台筆記型電腦,和你對這台筆記型電腦的消費之間就有競爭性。再者,我可以在不用時把這台筆記型電腦鎖起來,排除你的使用。
古典經濟學認為,市場提供了像筆記型電腦(具排他性與競爭性)這類財貨,而政府則提供像國防(無排他性與無競爭性)之類的財貨。
辭語使用的注意:「公共財」(Public Goods)、「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公共資源」(Public Resources),三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進入正題之前,先建立「公共財」概念的共識。之所以強調這點,因為相同術語在不同情境中有不同的目的。我們的規定如下:
• 為符合無競爭性與無排他性標準,本文提及「公共物」(public good)和「公共財」(public goods),皆用來指稱經濟學家使用的「財貨」(goods)觀念(其廣義範圍包括財貨 goods 與服務 services 在內)。
• 「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或「共同利益」(common good)則指稱可讓社會大多數人受到好處的財貨,其與少數人(或特殊利益團體)所受到的好處或利益不同。
• 「公共資源」(public resource)指由政府所有或受人民委託持有的私有財。國家公園即公認的公共資源,但是在經濟學範圍裡,其與公共財則有不同。
雖然”public good”可指稱「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或「公共資源」(public resources),但是在本文中,則以”public good”專指經濟學的「公共財」。
公共財的標準
區別公共財與私有財有兩個標準。公共財同時具有無競爭性和無排他性,私有財則同時具有競爭性與排他性。(之後會說明混合情形。)
「競爭性」是消費物品時特性,某人(X)對特定物品的消費,會減少其他人(Y, Z等等)對該物消費的機會。財貨之有競爭性,在其數量有限。如果我喝這杯赫茲瑪莎園釀的醇酒,你就無法喝我手中這杯酒。我燃放個煙火,你就無法再放這個已被我點燃的煙火。財貨具有競爭性的其他原因,在其有排擠效應(crowding effects)。我在學生休息廳中使用免費電腦上網,你就不能在這時段使用這台電腦了,因為這台電腦在同一時間段只能由一個人使用。
「排他性」也是消費物品的特性。有兩種排他性要區分開來:(1)自助的排他性,和(2)法定的排他性。如果我不想你進到我的土地裡,我可以搭建柵欄,這是自助的排他性。但如果我想讓我寫的這本小說賣得更多本,又不讓你複製,單靠自助是毫無作用的。(因為要僱人監看每一本和每一台影印機,花費的成本費用非常大。)這時就要依賴政府,讓未授權複製行為去承擔刑事或民事責任,這就是法定的排他性。
市場與政府
傳統觀點認為,私有財應由市場提供,公共財則由政府提供。市場提供私有財論點,係賴於柏瑞圖效率(Pareto efficiency)。弱柏瑞圖原則(The weak Pareto Principle)指出,某個行為如果能讓最少一人變得更好而不會使其他人變差,該行為即為好的行為。如果我有個私有財(如裝飾品),又有自願的買賣雙方,當買家對此裝飾品偏好大於金錢,而賣家對金錢偏好則大於該裝飾品時,雙方之交易即具柏瑞圖效率(Pareto efficient)。假設這項交易沒有任何對第三方造成傷害的外部成本,則這筆交易可使買賣雙方都獲得滿足,並符合弱柏瑞圖原則。
但是市場不適用於公共財。簡單說明其原因,沒人會為無排他性的財貨支付費用。假設市場上出現台空氣潔淨機,這時我即使不付錢也能享受到潔淨後的空氣,所以我當然不會付費。在軍隊規模上,我個人付費對其影響力也非常小。有人付費了,我不用再付;沒人付費,就算我付也無任何幫助。你一定發現到這正是「撘便車」(free rider)的「囚犯困境」(Prisoner's Dilemma)問題。正因為市場不能提供公共財,所以應該由政府提供。
一如所料,對於政府提供公共財而市場供應私有財的論點也有爭議。社會主義者認為,政府政策可以創造出市場無法實現的福利效益,因此讓政府提供私有財會比市場要好。自由主義法理論學者則持不同主張,認為要由市場提供絕大多數的私有財,其中還包括由市場靈活性解決非排他性問題的觀點。這裡不介入社會主義者和自由主義者對政府提供公共財而市場供應私有財主張的評斷,但讀者需要知道的是這類批評和主張都已經有全面而深入的發展。
不斷擴張的類型:公共財、私有財、收費財(Toll Goods)與共有財(Common Pool Goods)
至目前為止,都是認定排他性和競爭性為一體,也只有公共財和私有財兩類。事實上,也是有競爭性而無排他性的財貨,或者無競爭性而有排他性的財貨。所以應該是四類,而非二類:
1. 公共財具無競爭性與無排他性。
2. 私有財具有競爭性與排他性。
3. 收費財具無競爭性與有排他性。
4. 共有財具有競爭性與無排他性。
表一:四類財貨表。
029
已討論過前二類財貨,以下說明第三類和第四類的財貨。
收費財與智慧財產權
收費財的特徵是無競爭性與排他性。例如,鄉下地區的高速公路,即使免費也達不到其交通容量。即便如此,設置收費站仍會限制高速公路的使用。這意味著我們能對使用高速公路者收費。經濟學家稱這種無競爭性而有排他性的為「收費財」(toll goods)。
法學理論領域應用收費財概念最重要者是在智慧財產權的情形。簡單說明傳統的觀點,若無法律創設智慧財產權,資訊(例如發明或創作)將是純粹的公共財。在一個沒有智慧財產權的世界裡,一本新書的第一位買家很可能就是第一位複製人,其他人也能複製其複製本,市場上將充斥著免費的複製本,最後將毀掉作者的寫作動機。(本文對此問題不予深入討論。)
智慧財產權法即為避免發生此問題。藉著法律懲罰來保護專利權與著作權,智慧財產權法將資訊從公共財轉換成收費財。智慧財產權法賦予保護標的者,係為排他性而非競爭性。
共有財和「集體悲劇」(Tragedy of the Commons)
共有財有競爭性與無排他性。例如公海的魚資源,其有競爭性,在其過度漁獲時會造成魚群的減少;且其無排他性。理論上,可以讓巡邏船建立虛擬柵欄,但其僅能就分布有限的魚群進行自助的排他,若魚群分布太過廣泛也是束手無策。如不藉由國際條約規定配額,最終將出現「集體悲劇」現象。每位漁夫都想要有最大的漁獲量,但當每位漁夫都取得最大漁獲量時,最後將無魚可補,並使所有人都受到傷害。(這裡又是一個「囚犯困境」問題)。
俱樂部財
其他相關概念,還有所謂「俱樂部財」(club good)。俱樂部財是指個人消費財貨的效用,係由消費該財貨的其他人數數量決定。如高爾夫球場,如果同時使用球場的人數越多,每個人學習經驗效用就越低,球員必須在球場上等待,球場充斥著人群等等。換言之,這裡出現排擠問題,其解決之法即成立個「俱樂部」,限制使用球場的人數。
私有財與「反共有財悲劇」(Tragedy of the Anticommons)
最後,簡單的了解一下共有財悲劇,米歇曼(Frank Michelman)稱之為「反共有財的悲劇」(the tragedy of the anticommons)。這是指當資源所有權人的數量過多時,其交易成本與僵局等問題將產生不了柏瑞圖效率。舉例而言,前蘇聯的財產私有化,將一幢公寓所有權劃分給過多的所有權人,其中包括不同的政府單位與住戶。理論上,這幢公寓的交易必須取得全部所有權人同意後方能成立。但因現有的所有權人為數過於龐大,要完成這項交易的成本以及支付給保留同意權以討價還價的所有權人費用,會使這項交易毫不具經濟吸引力。這是一個市場無法有效分配純粹私有財的現象。
結論
在諸多法學理論主題中,區分公共/私有財是個基本觀念。只要碰到資源分配的問題時,就要自問:「這個資源是公共財、私有財、收費財或共有財?」然後問:「管理此資源的法律規則的變動是否會改變現狀?」雖然這些術語一開始令人卻步,其實內容非常簡單而直接。


No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