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1/09

[法學] 假設

法理學名詞003:假設(Hypotheticals)
前言
凡受過美國法學教育之人,對於“假設”已經熟悉到問說:“假設還有什麼理論用處?”或“我們早知道什麼是假設了。”本篇文章目的,在使法學院法理學學生對“假設”的內容、功能與限制、建構與操作方法,做更深入的思考與分析。
“假設”是什麼?
Merriam-Webster詞典對“假設的”(hypothetical)定義是“假設本身或與假設有關的,推測的”;“假設”(hypothesis)則是“為論證而做的假定或讓步”,或“為提出與測試其邏輯或實證次序而做的假定”;希臘字“hypotithenai”意思是“使處於…”。
在美國法學院中,純粹的假設是以真實案件的事實為基礎而提出的非事實陳述。假設在採取蘇格拉底教學法的法學院中,具有極重要的地位。
舉個簡單的例子。在Ben與Alice之間的契約關係案件中,Alice書面同意修復Ben的屋頂,Ben同意支付100元給Alice,當Alice不從事約定作為時,Ben得另外支付200元給其他人以修復屋頂。我們可以有以下的假設:
若雙方以口頭約定而非書面協議時,將會如何?
若雙方合意的交易金額為300元時,將會如何?
若Alice為未成年人時,將會如何?
若契約未明定出金額時,將會如何?
若Alice依約完成工作後,但屋頂仍然漏水時,將會如何?
等等…

假設的目的
法學教授為何要用“假設”法?
作為彰顯法律原則的工具。
作為探索法律規則道德基礎的工具。
作為探索法律規則結果的工具。

法學院學生可以很快熟悉第一個工具。經由閱讀案件與學習法律規則,教授會提出不同的假設問題,測試學生理解法律規則的程度。一般情形,當提出假設後,馬上會問:“結果將會如何?”法學教育與法律原則規範分析有著密切的關係,假設也會用來探討法律的道德性,這類假設通常會問:“結果應該如何?”然後問:“法律規定是這樣,但你認為這樣結果是對的嗎?”此外,當代法學教育也融入了經濟分析方法,因此可以賦予假設一定價格,然後就毎一位參與者都是“理性”時,觀察某項法律規則會導致出什麼結果。
“小心假設,孩子。要以法為依據,以事實為證據。”
假設很有趣,但是當許多學生被一連串相互矛盾假設搞得暈頭轉向時,就不是那麼有趣了。為了維持一致性也不使其自相矛盾,終將逐步的引導出雖具有一致性卻很模糊的答案。在這過程中,如果採取的是“禪式”態度,則沒什麼大礙。蘇格拉底教學法的對話不是遊戲,法學教授確實需要學生們犯下一些常識性的錯誤,以便他強調某些重點。但是在“假設”遊戲中,學生可以學到一些更有效的技巧。
第一課:和假設相抗爭,終將失敗。
有關假設第一課也是最重要的一課,就是我們無法對抗一個由既定假設導出的結論。(之後我會修改這項經驗法則。)學生對抗假設的最初採用的方法之一,即反對其根據的事實。“這種事不會發生。”或“在現實世界中,又是另一種光景。”反對事實,不過是將無法避免之事延後發生而已。最慘的情形,會被反問道:“就算你說的對,但為了論證,請舉出事實來。”最好的情況則是從反對的事實中另外提出假設。一般碰到這種情形時,千萬不要在事實上糾纏。
第二課:注意陷阱。
毎一位法學生都知道這個模式:法學教授先是提出結論明顯的事實態樣,然後修改其中一項事實的程度。這種做法在邏輯上是毫無止境的,所以學生如果為了維持一致性,勢必得提出模糊的結論。Alice和Ben之間訂立合約,100元是否為合理的價格?10元呢?1元呢?1分呢?一罐胡椒?半罐胡椒?百分之一胡椒?一粒沙子。當Ben說“我同意”時,排出多少原子?你會非常的想擺脫這個陷阱。通常可以透過一連串問題及早發現這種陷阱。一些擺脫這種陷阱的方法:
(1)直接說“我知道這裡有個陷阱”,然後接著討論,當你發現掉進去時,就說“我發現我們已經掉到陷阱底下了。”這麼做是表示當你和對方過招時,仍然能聰明的發現這種現象。
(2)當你開始覺得被假設阻擾時,就說“我的答案仍然是:沒錯!但是我們現在進到灰色地帶中。”(如果你要用更有想像力的說法,可以說“…我們開始進入這個規則中曖昧不明的部分。”)當你覺得你碰到的是很棘手的案件時,可以說“現在絕對是處於灰色地帶中,只有主觀判斷才能擺脫這種情形。”當你掉到陷阱底下時,可以說“很明顯的,答案就是不。”
第二種方法當真實世界與程度問題有關時,就簡單的強調有許多法律規則需要“是或非”二分法答案。陷阱式的假設是法學教授用來使學生發現這個現象的方法。

第三課:注意硬性的規則和變動的事實
法學教授最喜歡用的方法,讓學生先挑一個已經定案的案件,然後舉出些使得原來適用法規在道德上站不住腳的事實。最常用的是“飢餓的嬰兒”方法。如果Alice正撫養一個“飢餓的嬰兒”,Alice還應該支付Ben賠償金嗎?你會對自己說,當然不用,但事實上無論Alice嬰兒飢餓與否,都與Alice違反與Ben的約定有關法律問題無涉。有幾種方式進行這種遊戲。最簡單的有:(1)直接指出你的法律和道德直覺差異,“就道德而言,讓Alice支付賠償金是很讓人討厭的,但我看不出在法庭辯護中她的財源從何而來。”另一種方法:
(2)試著找出適合道德直覺的法律領域。在刑法中,道德問題可以作為“必要性”因素當做辯護理由。很明顯的這兩種方法可以結合起來,“就道德而言,讓Alice支付賠償金是很讓人討厭的,但我看不出在法庭辯護中他的財源從何而來。或許,她可以’必要性’當作違約行為的辯護理由。”

第四課:簡單案件,複雜案件和奇怪案件。如果把假設當作餅來切時,可以分為簡單的,複雜的和奇怪的。
簡單案件是法律規則的直接適用。大多數假設都是簡單案件,從犯錯中學習法規適用,這裡沒什麼有趣之處可以討論的,簡單案件不過是法學教育中的最基本謀生手段(the bread and butter)。
複雜案件是真正困難的法律問題。有時在假設事實中存著既定的規則,有時則無。之所有沒有,有許多原因,包括:
(1)普通法體系中,有許多毫無先例或法律規定的“新奇問題”都沒有定案;
(2)法律規則的“漏洞”,立法時未曾考慮到的問題,使得對這“漏洞”的法律適用變得很不明確;
(3)法律規則之間的相互衝突,在衝突解決之前,其結果都是“複雜案件”。當碰到一個真正複雜案件的假設時,主要工作就是要找出法律應當是什麼。就某方面而言,法學院第一年教育整個重心是提供一些必要的工具,讓學生在複雜案件中雙方都能進行辯護,不需要教授、提綱、論文、法學期刊文章等的幫助。要如何做到這點?法理學論者對最好的方法有不同的意見,但有三種主張:

(1)適用論。可以就規則或結果主張其為最適用的法律規則。適用論與一致性或連貫性有關。適用論是基於情境A(已經定案)規則和應當從情境B(法律還不明確)獲得規則之間的分析。
(2)政策論。可以就規則或結果主張其為公平或尊重雙方權利。因為Y對其人身整體擁有道德權利,因此Y取得損害賠償金是公平的。
(3)政策論。可以就規則或結果主張其可以導致道德善良結果。何謂善良結果?這是個深刻的問題。大多數人都同意這些都是應該促進道德善良特色:(1)經濟效率、(2)健康、(3)保護生命、(4)人類幸福與擺脫困乏。
複雜案件是法學院中最基本的部分(the meat and potatoes)。
奇怪案件和幻想事實與奇怪法律規則有關。假設在火星上,法律規定因為有犯罪狂任的謀殺犯再犯可能性很低,所以不須受處罰。如果憲法規定總統任職最低年齡為35歲,假設毎個大於34歲的人都會被神秘的病毒殺害,那麼32歲的人可以擔任總統嗎?奇怪案件通常作為“直覺誘引器”,亦即為了案件應如何判斷而產生特別反應。但是必須要小心由此引起的直覺反應。一方面,奇怪案件引起的直覺反應雖具有啟發性,可以幫助你對難以掌握事情有深刻的理解,但是另一方面,很可能產生誤導。很可能是聰明的(或偶發的)設定奇怪的案件,為使案件中法律或道德不相關的特色相互發生作用,亦即刺激直覺。當你質疑一個奇怪案件時,你應當說明你的本能反應,但是你的答案也必須有品質,“我的答案是:沒錯!但這案件奇怪到我無法確定我的直覺。”奇怪案件是法學教育中的獎勵(the desert)。
結論
有關假設有許多需要學習的地方,或許會寫第二篇文章深入說明,但這四課提供了一個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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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後記
這篇法理學名詞解釋,就是很簡單的說明方法論的「假設」在法理學的應用。誠如導論中所言,只是對假設的內容、功能與限制、建構與操作方法,做深入的解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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