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8/18

[法律] 外国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

问题

美国於1998年通过的《著作权保护期延长法案》(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简称CTEA),将著作权保护期在现有基础上一律再延长20年,因此就个人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的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再加上20年,亦即:作者有生之年+死後50年+20年;法人作品则为首次发表后的75年再加上20年,亦即;首次发表後的75年+20年。

中国《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个人作品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後50年,法人作品保护期为首次发表後的50年。

因此会出现这样一个问题:一部美国於1929年发表的电影,在美国至今仍还是受到该国的著作权法保护。但是这部作品在美国之外的其他国家发行传播的话是遵守美国法律还是该国法律呢?在中国可否视作著作权保护期已过而无偿使用?

法律分析

1. 中国《著作权法》第2条的4个款规定,可分为:"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和"受本法保护"两类。外国人的作品,并非"依本法享有著作权",而是"受本法保护",保护的是该作品的"著作权"。故,就保护期来看,由於其作品的著作权并非依中国《著作权法》而取得者,因此应依照该作品著作权取得的国家有关保护期的规定而定。

2. 这个依照国外《著作权法》保护期的规定,应该是基於TRIPS协议第62条第2款而定者。

TRIPS Article 62, Paragraph 2

"Where the acquisition of 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is subject to the right being granted or registered, Members shall ensure that the procedures for grant or registration, subject to compliance with the substantive conditions for acquisition of the right, permit the granting or registration of the right within a reasonable period of time so as to avoid unwarranted curtailment of the period of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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