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10

[法學] 法理論、法理學和法哲學

法理學辭典 044:法理論、法理學和法哲學

前言

法理論辭典經常解釋法理論、法理學或法哲學的概念,然而這些領域是什麼?彼此關係為何?法理學是否為法哲學同義語?或者二者各自為獨特學科但有重疊?法理論範圍比法理學大或小?我們為何要重視這些詞語?

本篇法理學辭典一如既往的是以一年級法理學學生為對象。

誰會重視這些詞語?

我們為何應重視這些詞語?誰會重視「法理學」、「法哲學」或「法理論」這些詞語的重要性?當然也有人會認為這些詞語完全不重要。這些詞語之深層重要性,在其法律理論化的實體。另一方面,這些詞語之所以重要,在其呈現出學院裡的社會學型態。當人們主張「法理學」是什麼的時候,詞語上的爭論或許反映出學科「範圍」(turf)和「權威」(authority)的衝突。

學科界線和法律的理論化

廣泛而言,至少有四個群體爭論有關高層次法理論的範圍:第一個群體,也是(一直)最大的團體,為學院律師們,他們受過完全(或幾乎完全)法學研究所教育並在法學院授課。第二個群體,經濟學家,有些人主要(或僅有)受過經濟學教育,有些法律經濟學家主要是由法學教授加以訓練者。第三個群體,「法律和社會」運動,泛指從社會科學(非經濟學)角度研究法律。法律與社會的理論學家,可能受過政治科學或社會學或犯罪學的訓練,也可能受過法學教育。第四,法律與哲學運動,以「分析法哲學」或「分析法理學」作為另一種哲學途徑的關注焦點。許多「法哲學」受過政治哲學訓練,有的則是在政治學系中受或法律或政治理論教育。其他研究法律的途徑(例如政治學系裡的「法律和法院」學位),但是多數不會稱其從事者是「法理論」或「法哲學」工作。

這些範圍爭論的意義何在?哲學家偏好用「法哲學」一詞,而「法理學」與法律理論化的法律傳統有密切關係,但這兩者語經常混用。從1960年代起,H.L.A. Hart在哲學系「法哲學」課和法學院「法理學」課的界定上,具有很重要的影響力。當然還有許多其他例外情形,但有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這兩門學科包括核心和其組成要素的標準課程,若不是從Hart最知名《法律的概念》(The Concept of Law)一書,就是從Hart和Fuller在《哈佛法學評論》(Harvard Law Review)的論辯,檢視Hart的觀念。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當我還是學生的時候,我認為「法理學」和「法哲學」是同義詞,這二者在Hart分析法哲學傳統中經常被提及,重要學者包括Dworkin和Raz。法理學「哲學化」導致的結果之一,在法理學中引進了道德與政治哲學。我很清楚的記得在70年代末UCLA書店的法學教科書書架上,發現有John Rawls《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和Robert Nozick《無政府、國家和烏托邦》(Anarchy, State, and Utopia),都是法理學課程教材。我一直以為各地的法學課程大同小異,但我很可能是錯的。

哲學是法學教育的重要社會學科,但不是唯一的重要課際學科:經濟學,政治科學和社會學,毎一個都有重要影響力。當哲學家攻佔「法理學」課程後,法學院課程中又如何會出現其他學科,展示其法律理論化架構。在其他理論課程中,「法律與經濟學」和「法律與社會」是「法理學」兩個主要競爭者。再者,對高層次法理論的獨特法學思考傳統依舊維持著。在美國,雖然其他學科也都有現實主義運動,但是法律現實主義,主要還是從法學院中發展出來的。此外,批判法律研究也是主要的法學教育內容。有的法理學或法律理論課程結合了法哲學、法律與經濟學,和法律與社會,並從不同的法律角度傳授。

這三個詞語有何差別:法理學、法哲學和法理論?

法理學

我覺得有著英國傳統的多數美國法學院,都將「法理學」視為「法哲學」的同義語。這種觀點非毫無異議。有些觀點則認為,「法理學」涉及高層次非哲學的法理論,即闡明法律學科中的法律概念和規範理論。其次,在其他法律文化中,例如歐洲和拉丁美洲,將法理學視為法哲學的觀點,我覺得從未實際發生過。

法哲學

「法哲學」意義,與哲學和法律這兩門學科有密切關係。在美國和其他英語語系國家,「法哲學」是哲學的次學科,現今經常稱之為「規範理論」的特別分支,其與政治哲學有密切關係。當然,在哲學和法哲學領域裡,也有許多不同發展。英語語系國家的法哲學重要途徑代表為「分析法理學」,其源流有二:一脈是Hart-Dworkin-Raz,另一脈是Austin-Wittgenstein-Quine-Davidson-Kripke。(二者所列名單是本文作者專斷而為之,還可以加入Coleman或Finnis,或者排除Davidson或Wittgenstein,仍能指涉相同脈絡。)

其他許多哲學途徑,都與法哲學分析傳統並存。包括黑格爾主義(Hegelianism)、新湯瑪斯主義(neo-Thomism)、馬克思主義(Marxism),以及當代許多大陸法系的哲學傳統,從哈伯瑪斯(Habermas)(強烈的分析傳統),到傅科(Foucault)和德律達(Derrida)(關聯較不密切)。

法哲學包含的範圍極廣。重要的發展路線,關注「法律是什麼」的問題,但是許多當代法哲學則關注特定學科領域的規範問題。侵權法和刑法中的道德和政治哲學問題,其適用即為當代法哲學這一脈絡發展的例子。

我覺得「學科層次」,亦即「法律是什麼」問題的爭論,最近變得更加激烈(Scott Shapiro作品只是其中一例),但我的看法是,問題焦點已經從法律性質轉變到規範法理論。許多不同潛在的現有發展,包含在最近出現的實驗法理學,以及後涉倫理學(metaethics)和超法理學(metajurisprudence)關係的探討中。

法理論

法理論的範圍更廣,包含了法哲學和法理學,以及其他許多不同觀點的理論化型態,包括法律與經濟學、法律與社會運動等。我的看法認為,「法理論」是目前指稱法律理論化,最中性化的詞語,也最為人所知。使我們避免了造成「法理學」一詞問題的範圍和派別爭論。

結論

當你開始進行法律的理論化時,很可能採取一些詞語或術語描述你這些活動。「我在研究法理學」,或「我是法哲學家」。我希望本文能幫助你使用這些詞語,能夠理解這些詞語的歷史和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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