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學辭典 013:指導型法規(Conduct Rules)和裁判型法規(Decision Rules)
導論
實體法(例如侵權法、契約法和財產法的法律規定)的規範對象有二:指導型法規對象為毎個人(公民、官員和非公民等),例如財產法規定了資源所有人,如果我擁有這塊土地,依照法律規定傳遞訊息可知,我可以使用這塊土地並且排除他人使用。須注意者,指導型法規也具有裁判功能,法院得依此解決糾紛。我們通常以為指導型法規和裁判型法規二者相同時,可以予以分別,但事實卻非如此。
二者的區分
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教授丹柯漢(Meir Dan-Cohen)提出個著名的思想實驗。他要我們想像出一個由巨大的「隔音罩」(cone of silence),區隔出只能聽到指導型法規的一般公民,以及只能聽到裁判型法規的官員(例如法官)。
從丹柯漢的思想實驗,很自然會問:指導型法規和裁判型法規的內容應否相同?如果不同,法律如何避免「漏音」(acoustic leakage)?亦即,避免一般公民聽到裁判型法規內容?
舉例
舉個簡單例子。假定有條指導法規規定,「對法律的無知,不成為理由。」這或許是條很好的指導型法規,因為會使公民自己去瞭解法律的內容,也不會讓公民違法採用這種藉口而自取其辱。然而,有時也會以對法律的無知作為控訴或處罰被告的理由。處罰代價很高也有傷害性,有時後處罰確有理由不知法律規定之人,也達不到原本立意良好的目標。
區分方法
如何在不變更指導型法規情形下,容許以對法律無知作為辯護理由?一種方法是法官採用模糊的處理方式。判決觀點或許會理直氣壯的指出,「對法律的無知,不成為理由」,但此同時,也允許無知的被告採「明知是構成犯罪的心智要素」作為辯護理由。一般民眾容易瞭解指導型法規,而裁判型法規有語言模糊性,需要受過法律專業訓練才能掌握。
規範性意義
即便區分指導型法規和裁判型法規,從規範性角度觀之,此舉可能會有許多問題。功利主義或福利主義,其質疑者僅為區分二者是否會有好的結果出現,但是對於採公平觀點者(義務論者),區分二者可能就有很大的問題,這些問題通常反應在許多法律原則(例如憲法中的「模糊性無效」)中,以及法治(the rule of law)的「公共性」(publicity)觀念。
區分的運用
因為區分指導型法規和裁判型法規的條件很少,所以其區分不是經常的提到,而且法律也是以這二種法規的一致性為目標。但是幾乎在毎個法律制度中,很明顯的都會區分二者。值得一問的問題:「在法律領域中,指導型法規和裁判型法規是否有不一致之處?」如有不一致,則接著問:「這是偶發性的?還是有其特定功能?」和「區分二者是否有規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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