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1/22

[法學] 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

法理學名詞 008: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
導論
本篇法理學名詞向對法理學感到有趣的法學院學生(特別是一年級學生)介紹功利主義的道德原則與政治哲學。
法學院學生很早就在案例與法令課堂討論中探討過什麼是法律的問題,後來可能還變成探討法律應該是什麼問題。大多數法學院課堂上,對法律「應然」問題的分析,可以概略分成兩個途徑,一是「公平論」(讓當事人雙方感到判決公平所依據的法律,於其他案件中適用時也會產生公平的結果),一是「政策論」(適用的法律應該產生最好的結果)。有關公平性的理論探討將在未來法理學名詞有關文章中列出,這裡專注在政策論的論述主張和理論問題:「何謂適用的法律應該產生最好的結果?」回答這問題的答案之一,就是具有極大影響力與吸引力的「功利主義」。但是「功利主義」究竟是什麼?對其如何進行批評與辯護?
什麼是「功利主義」?
毎一位法學生多少都知道什麼是「功利主義」,但除非是主修哲學或經濟學,對「功利主義」真正意涵也只有模糊概念(而且哲學家和經濟學家對功利主義的意義也有差異)。道德哲學史上,「功利主義」和邊沁(Jeremy Bentham)與約翰密爾(John Stuart Mill)有密切的關聯。約翰密爾的觀點非常重要也極具吸引力,但卻很難適當歸類,邊沁則是進入功利主義道德與政治哲學世界一個非常好的入門。法學生應該會特別喜歡邊沁,不帶誇張的說,邊沁可算是第一位憤怒的法學生。邊沁對牛津大學的布雷克史東(William Blackstone)法學課程極為不滿,他認為普通法(common law)是由許多古老且失效的法律毫無組織的堆砌起來,普通法法官無理性的尊崇歷史譜系,更不道德的默視法律規則結果。
邊沁相信,法律規則應該是成文法,亦即成為明文規定以產生「最大多數人的最大良善」。所以我們應該採用能促進效用最大化的法律規則。
結果論
「功利主義」是道德理論中的「結果論」(Consequentialism)眾多理論之一,「結果論」認為道德與決定的結果有關,「功利主義」是「結果論」的特殊型態,但非唯一型態。「結果論」是相對於「義務論」(deontology)而言,「義務論」者認為道德規則與原則是客觀存在者,如違反之,則不能將其產生結果合理化為良善。就此而言,「結果論」者主張為了達成更好的良善結果,可以容許個人說謊、違約或傷害無辜之人,但「義務論」者則認為即使能產生良善結果,也不能容許這些行為。「結果論」與「義務論」都是相對於「品德中心論」(aretaic, virtue-centered)者。
消除「功利主義」岐義
先暫停一下,「功利主義」這個詞語指涉許多不同且相互關聯的理論,由於「功利主義」的模糊性,必須先回答以下問題以釐清此處所指的「功利主義」:
什麼是功利?當我們說,最大多數人的最大「良善」,這裡的「良善」是什麼意思?
什麼是決定範圍?哪些應該使其效用最大化?是個人行動?是一般規則?還是原則?或是其他?
什麼是效用最大化?
正直行動所賴者是實際亦或期待的效用?
什麼是效用?
什麼是效用?什麼是良善的結果?或用專業話來說,什麼是「有用的」?「有用的」這個詞代表「單位」或「效用」?這個問題有許多答案,這裡提供三個有關「功利主義」的不同答案:
享樂主義的功利主義。邊沁自己認為功利就是快樂和減少痛苦。如果用數字計算快樂和痛苦,可以將一單位的快樂作為一單位正「赫登」(hedon),一單位痛苦作為一單位負「赫登」,所以效用最大化就是最大「赫登」數的總合。法律規則,即可用邊沁「赫登演算法」(hedonic calculus)計算。
幸福主義的功利主義。良善和快樂與痛苦真的有關嗎?許多批評邊沁的人認為,並非所有快樂都是良善的。你真的希望過著隨身戴著不斷刺激大腦快樂區和壓制痛苦區裝備這種日子嗎?因此以幸福最大化(古希臘字 eudaimonia)取代快樂最大化。幸福和快樂有關,但範圍更廣,包括許多抽象的滿足感在內。登山過程或許苦大於樂,但對登山人來說登山活動則有助於提高其幸福感。
偏好滿足的功利主義。幸福雖然可以取代快樂作為衡量「良善」的基礎,但是在法律適用上則有其難度。極難界定何謂幸福,不同人對幸福生活有不同的想法。而且幸福和快樂一樣,無法直接量化。因為不同原因,某些功利主義論者(特別是經濟學家)以「偏好」取代「幸福」作為良善最大化的基礎。偏好可以不同方式衡量,例如,我們可以要求個人將其在各種事物中的偏好排序,找出個人的偏好效用函數。經濟學家設計出不同方法將已排序的偏好(第一好、第二好等等)轉成數值,這時即可得出個人的主要效用函數。由於偏好滿足具有可測量性,多數經濟學家都使用效用偏好概念,也因為經濟學在法理論中的影響力,這類型功利主義對當代法理學也有極大的影響力。
還有其他功利主義觀點,但你已掌握到其中要點。
決定範圍
假設我們已經有一個可以操作的效用概念。接下來的問題是:為促進效用最大化,應該做出何種決定?毎一個個人行動都需要效用最大化?或者我們所關心的是一般規則?原則?或者還有其他事項?對此可統稱之為決定範圍問題。不同類型的功利主義在決定問題上有不同的答案。以下簡單的檢視一些可能性:
行動式功利主義(AU,Act Utilitarianism)。第一個可能性是毎一個個人行動都應該效用最大化。因此,可以將功利主義建構如下:
只有行動可以促進效用最大化。
舉例來說,假定你必須做出是否要違背和朋友午餐的約定,你會自問:「維持約定是否會產生比違背約定更大的效用?」這時你會考慮你決定成本,包括:(1)你傷害了朋友,(2)錯過和朋友一起午餐的滿足感,(3)若違背約定,他以後不會再相信你的承諾。接著你要考慮收益,包括:(1)雖然違背和朋友約定,但可免費取得棒球賽入場券,(2)不用聽朋友無聊的故事。然後你會就毎一項行動加上效用,決定可以產生最大效用的行動。
規則式功利主義(RU,Rule Utilitarianism)。承諾的問題反映出行動式功利主義的潛在問題。如果我每次都是按效用計算是否違約或遵守約定,對他人來說我的承諾就變得不值得信賴;如果我的承諾變得不值得信賴,我就無法運用承諾這個機制來和他人協調互動。承諾中的協調能力,可以造成良善結果。擺脫這種困境的方法之一,就是將決定範圍從個人行動轉變為一般規則。這時雖然個人行動決定破壞約定可以造成效用的最大化,但是「信守承諾」這項一般規則,可以產生比其他規則更多的效用,例如「只有在沒有選擇情形下才信守承諾。」
規則式功利主義有兩個重要類型,另外還可以加上法律作為第三類。
觀念的規則式功利主義(IRU,Ideal Rule Utilitarianism):如果每個人都能真正遵守規則行動,這時個人應該按照將會促進效用最大化的「觀念規則」行動,
實際的規則式功利主義(ARU,Actual Rule Utilitarianism):在一個人們偶爾無法遵守作為道德準則的實際規則的現實社會中,這時個人應該按照促進效用最大化的「實際規則」行動。
法律的規則式功利主義(LRU,Legal Rule Utilitarianism),這是對功利主義在法律上適用的回應。法律關注個別的行動(例如審判活動中個別法官的個別判決),也關注立法行動(例如立法者投票贊成或反對某項法案的決定),所以對法理論學者來說,進一步提出法律的規則式功利主義(LRU)作為法律規則理論也是理所當然。須注意者,法律的規則式功利主義有許多類型,我們可區分出:法律規則的觀念系統(完全相符)效用、法律規則的實際系統(有對抗與執行的成本)效用、單一非觀念的實際規則(回復規則系統現狀,並就單一規則改變的效用進行觀察)效用。
功利的通則化(UG,Utilitarian Generalization)。有關決定範圍的問題還有個值得一提的回答。功利的通則化是指應當依循可能產生最大效用且可通則化(我們依循他人而行)的基本原則(或真理)而行。由於這類型功利主義在法律思想中不具重要性,這裡不作深入討論。
什麼是效用最大化?
適用功利主義時有其模糊性。何謂「最大多數人的最大良善?」換言之,何謂效用最大化?這真的是非常複雜問題。其開始就具備人際之間與人際之外兩方面特性。簡單而言,這裡所關注者為人際間問題。假定毎個人都有效用值,這個效用值有何用處?你或許認為答案很明確:「加總起來就可以了!」但不是那麼容易。原因如下:
古典功利主義。「加總」是個很古典的答案。亦即,我們簡單的將個人效用總合起來。經濟學家稱其為「功利主義的社會福利功能」。當經濟學家將功利主義做此界定時,會導致一定程度的困惑。
平均功利主義。以平均值取代加總。亦即,將個人效用加總起來後,除人數的結果。聰明如你的讀者,無疑的會迫不急待發現這公式適用人口政策時會有極大的不同。我們可以在總合效用高但平均效用低的大人口群數和總合效用低但平均效用高的小人口群數之間做選擇。
柏努利-奈許(Bernoulli-Nash)。約翰奈許(John Nash)(因美麗心靈A Beautiful Mind而聞名)和另一類的功利主義有關。亦即將效用相乘而非相加。我不會就其是否為良好概念的原因進行深入討論,只能說在個人的效用值具有相關性而非獨立性時,相乘效果更具有意義。
實際的和期待的效用
我們很少確知行動或法規造成的結果。功利主義或許關注的是法規的實際結果,然而如此一來,有時看來正確的行動,後來因為無法預期的行動效果,反而變成是錯誤的。換言之,行動的正確與錯誤需視其預期結果而定。在不確定環境下,一個確定的行動可能導致未來發生許多不同的結果。如果我們可以指定毎一個狀態的機率,因此這項行動的預期結果可以計算出狀態的效用值結果,以及該狀態發生的機率而定。於下列情形做選擇:
行動A有50%機率產出10效用值和50%機率產出0效用值,所以行動A的預期效用為0.5x10+0.5x0=5。
行動B有90%機率產出0效用值和10%機率產出100效用值,所以行動B的預期效用為0.9x0+0.1x100=10。
10>5,故行動B有較大的預期效用。當然行動B有可能產出0效用,但是如果計算預期效用,則此行動A與行動B道德評估的事後事後結果互不相關。
對功利主義的批評
功利主義是極具爭議性的觀念,有其剛性支持者與反對者,這裡只對這複雜深刻的主題做簡單介紹。
權利支持者的反對論。功利主義所衡量的是行動產出的結果,不考慮道德或法律權利因素。充斥在功利主義文獻裡的假設,令人直覺地懷疑有合理化侵害權利的可能。舉例而言,奴隸制度有違道德權利,但在一些特定社會中,一小群奴隸對多數群體,其產出效用可能遠大於其負面效用。如果這個論點成立,功利主義很可能主張奴隸制度具有道德正當性。但是大多數人不可能因為奴隸制度產出良好結果就支持這種論點,「人有不被奴役的道德權利。」這主張很可能激怒功利主義者,「但是奴隸制度產生的是不好的結果,而非良好結果,這也是為什麼我們認為奴隸制度不好原因。」然後批評者會說:「假定奴隸制度可以產生良好結果呢?」你會發現在這種討論進一步發展前還得延續上一段時間。須注意者,行動功利主義較法規功利主義容易受到權利支持者的反對。侵犯權利的個人行動在功利主義立場上可能認為是正當的,但是制止侵犯權利的法規則可以產生良好結果。
自欺欺人的反對論。另一個反對論點認為功利主義是自欺欺人或自我粉飾。假設每個人都有功利主義思維,將導致不好結果的決定。例如,有的人對其行動結果的預測能力極差。有些人會系統性的高估自己效用和系統性低估他人效用。持這反對主張最著名者是英國道德哲學家黑爾(R.M. Hare)。黑爾提出兩階段的道德理論,他認為一項行動的好或壞視其最終效用而定,功利主義是在遠離道德理論化的層次運作。但是普通人的道德思想是在不同層次上運作的,普通人基於道德經驗基礎思考,例如信守約定、不偷竊、當你戰勝征服敵人時也不要奴役他們。一如以往,這個兩階段理論受到許多批評,但至少此處對其有基本的介紹。
人際間效用比較不具可能性。這個反對論點非常複雜,也非常簡單,這裡只能做簡單說明。假設我們將一個社會中每個人的個人效用加總,如何得出人和人之間可以比較的效用值?亦即,我們如何知道我的快樂或幸福或偏好滿足感的效用值X等於你的效用值Y呢?經濟學家因為要將效用轉化數值,特別煩惱這個問題。解決方法之一,就是在如何使每個人變得更好或至少使一個人變好而沒有其他人變壞的情形時,減少經濟學的論調,如此即可減少人際間的比較。欲深入了解此問題,見法理學辭典 060:效率,伯瑞圖與卡多爾-希克斯(Efficiency, Pareto, and Kaldor-Hicks)。
需求性的反對論。反對論有很多,這裡再說明其中一個主張:認為功利主義(特別是行動功利主義)過於強調需求面。為什麼呢?
想像一下,今天是你的休息日,你有兩個選擇,閱讀小說和幫樂施會(Oxfam)工作。選擇閱讀小說的正面產出效用是享受小說的樂趣,選擇幫樂施會工作可以拯救第三世界1.7位孩子免於餓死。你當然應該選擇幫樂施會工作,但問題是如果你花時間幫助生活困苦之人,肯定會為他人產出正面效用。功利主義這時會認為我應該在下班後為樂施會工作到越晚越好。事實上,這麼做的結果可能造成忽視健康和家庭的效用最大化。如果這論點成立的話,很多人會發現功利主義過於強調需求面而不切實際。對這反對論點有許多回應,但有些功利主義者的確支持需求性。認為最富裕之人應當需要更多的道德義務。
功利主義與法理論
法律研究之中,功利主義思想大多數和規範法學與經濟學相結合。在法律脈落中檢視功利主義型態有一定的用處:
規範法學與經濟學多以偏好而非快樂或幸福作為效用概念。
規範法學和經濟學通常假定法律規則制度(非個人行動,也非觀念道德法則)提供有關決定範圍。
規範法學和經濟學雖然未深入明言,但通常假定效用是可以加總的。
規範法學與經濟學通常假定,最大化的是預期效用而非事實效用。
如果讀者對功利主義與法理論關係有興趣深入研究,一定要讀卡普洛與沙維爾(Kaplow and Shavell)《公平性與福利》(Fairness versus Welfare)這本書。卡普洛與沙維爾並未就效用是否應該加總、乘數或相結合這問題採取一定立場,但他們的確對結果論進行簡明辯護,並就法理論的非結果論途徑提出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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