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25

[法律] 判决中演绎逻辑之适用

一般在演绎逻辑推论过程中,一个有效的推论,除了论证需为"有效"(Valid)外,还需前提为"真"(True)。若有一不成立,极可能出现结论为"假"(False)的情形。

吴浩文诉四川有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年第2辑,总第68辑),在判定被告抗辩事由是否成立时,法院即引用演绎逻辑推论形式,导出被告抗辩事由不成立。

在评析中,作者指出:

这实质上就是借助日常经验确定大前提的一个假言推理,它既可以是充分条件假言推理:(1)如果同一份材料中曾有一处载明年份,那么当该材料中出现只有月份和日期的时间时,其年份与材料中曾出现的年份一致;(2)委托承诺书中有一处时间有完整的年月日即签署时间2004年9月17日;(3)所以,委托承诺书中的两个时间“国庆”和“10月20日”是指2004年。它也可以是必要条件假言推理:(1)只有在同一份材料中曾经出现过某一年份,该材料中出现的只有月份和日期的时间的年份才可能与材料中曾出现的年份一致;(2)委托承诺书中没有出现年份为2005年的时间;(3)所以,委托承诺书中的两个时间“国庆”和“10月20日”不可能是指2005年。

这里用了二个演绎论证,一个采肯定式推论出证据材料实际内容为 2004 年,另一从否定式推论出证据材料实际内容非为 2005 年。分别讨论如下:

1. 在论证该证据材料为 2004 年部分,其论式过程为:

(1)如果同一份材料中曾有一处载明年份,那么当该材料中出现只有月份和日期的时间时,其年份与材料中曾出现的年份一致;
(2)委托承诺书中有一处时间有完整的年月日即签署时间 2004 年 9 月 17 日;
(3)所以,委托承诺书中的两个时间“国庆”和“10 月 20 日”是指 2004 年。

其采用的论证即为演绎推论,其形式为:

inductive_logy01

这个论证形式,只能判断论证的有效性,看不出前提(p)或结论(q)之真假。因此,需用另一种形式表达前提或结论之真或假:

inductive_logy02

其意义为:在一个有效的演绎推论过程中,前提为真,则结论亦为真。 换言之,想要得出真的结论,除了论证需为有效之外,还需前提为真。如果论证有效,但前提为假,则将出现结论不确定情形,亦即结论可能为真,也可能为假:

inductive_logy03

这时,即使论证为有效,但因为无法判定结论之真或假,仍属无效推论。

就本案的推论过程,其论证为有效,但问题则出在前提和结论的真与假上。就(1)而言:

如果同一份材料中曾有一处载明年份,那么当该材料中出现只有月份和日期的时间时,其年份与材料中曾出现的年份一致

此一论述,并不能排除这一情形:

如果同一份材料中曾有一处载明年份,那么当该材料中出现只有月份和日期的时间时,其年份与材料中曾出现的年份不一致

亦即,(1)是将未经证实为真的假设作为前提,该假设很可能为反例所推翻,而在有效的演绎论证过程中,从假的前提所推出的结论可能为真,也可能为假。换言之,本案的论证结论,有下列两种可能:

所以,委托承诺书中的两个时间“国庆”和“10 月 20 日”指 2004 年。

所以,委托承诺书中的两个时间“国庆”和“10 月 20 日”不是指 2004 年。

所以本案结论的"国庆"和"10 月 20 日"究竟是不是 2004 年,仍未可知。法院如果要证实委托承诺书中的两个时间"国庆"和"10 月 20 日"都是指 2004 年,在引入演绎论证前,需先证实前提(1)为真,否则即可能得出与原意完全相反的结果,使得无过失之当事人承受不利判决後果。

2. 在论证该证据材料不为 2005 年部分,其论式过程为:

(1)只有在同一份材料中曾经出现过某一年份,该材料中出现的只有月份和日期的时间的年份才可能与材料中曾出现的年份一致;
(2)委托承诺书中没有出现年份为2005年的时间;
(3)所以,委托承诺书中的两个时间“国庆”和“10月20日”不可能是指2005年。

其论证形式为:

inductive_logy04

这是一个典型的"否定前项的谬误"(fallacy of denying the antecedent),属无效论证。

从上述已知该论证所采之前提为假,所以在演绎逻辑推论过程中,当论证为无效(Invalid)时,其前提为假,则结论必为假。

inductive_logy05

亦即,就本案推论过程言,其原本欲证实为真的结论:

所以,委托承诺书中的两个时间“国庆”和“10月20日”不可能是指2005年。

但是经由此无效推论和假的前提,得出得知该结论为假,所以真正意义反而变成:

所以,委托承诺书中的两个时间“国庆”和“10月20日”是指2005年。

本案评析的作者原本要从逻辑推论角度证实法院判决的有效性,但却未考虑前提之真假,以及引用了无效的推论形式,结果使得原意翻转成正好证实法院判决的不成立。

或许作者应该考虑换个方法来分析法院判决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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