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林小姐是在騎車中途不小心撞上突然衝出來的人。這則車禍,對方表示沒有關係,人沒有什麼大礙,拍拍屁股就走了。原本林小姐以為沒事,但其實對方已經將車牌號碼與駕駛人與車輛的特徵記下,之後持驗傷單報警並告上法院說她「肇事逃逸」。
林小姐冤枉的收到通知單,被撞的人要求賠償 30 萬現金,也提不出任何證據證明自己當時已經和解。最後因為對方糾纏不清,為了息事寧人省麻煩,也不想報警留下案底,以10 萬元私下和解。
分析
遇到這類情況,請務必記住:
1. 不管是否要和解或報警,都最好有第三者在場作證明。
2. 若對方堅持沒關係,也務必要報警處理或者是立「和解書」(請對方出示證明並簽字)。
3. 如果對方嫌麻煩而緊急離開,務必記下特徵或車牌號碼,到警局備案(這是重點,為了證明自己沒有肇逃)。
不然,當收到驗傷單影本跟通知書時,要找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錯,就來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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