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02

[新聞] 小三握切結書 台商賠百萬

小三握切結書 台商賠百萬
(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1日電)
台北市已婚的陳姓台商與大陸王姓女子交往,簽下切結書,約定男方若回台灣3個月內沒有回大陸,願賠償人民幣30萬元。陳男後來拒賠,法院認定切結書有效,判賠人民幣30萬元。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台北市已婚的陳姓台商民國97年在大陸地區,與王姓女子發生婚外情,並簽下切結書,約定男方離開大陸後3個月內沒有回廣州,將賠償經營損失人民幣30萬元。
王女發現陳男回台灣探親後,至今未回大陸廣州,也未履行切結書內容賠償損失,委託律師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提告要求台商履行契約。
陳男辯稱,王女要求他和元配離婚,還曾趁機取走他的護照與台胞證,不讓他返台。且契約內容為承諾脫離家庭而與王女相守,若違反公序良俗則無效,與經營損失無關,拒絕賠償。
法院審理,認定切結書有效,且法官傳喚雙方進行言詞辯論確定,切結書所載金額為兩造磋商後的承諾,判決陳男應賠償王女人民幣30萬元,折合新台幣約100多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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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在理論與法條推演方面,大陸民法借鑑許多台灣民法見解,但是在司法實務上,大陸的司法審判和台灣差距還是非常大。
本案的切結書,因為牽涉到以金錢影響身份關係的變動,在台灣的法院很有可能採被告「有違公序良俗」見解而判無效,但是在大陸則認為這不是「合同有效性」與否的問題,而是「民事行為」的有效性問題。切結書中「若回台灣 3 個月內沒有回大陸」是賠償 30 萬的前提,而非「脫離家庭而與王女相守」,該前提又是基於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等,因此有效,故判台商敗訴了。
參考法條:
《民法通則》第 58 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010 年中國司法考試第 3 卷第 1 題就出過類似的題目:
1.下列哪一情形下,乙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
A.甲应允乙同看演出,但迟到半小时。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B.甲听说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便告诉乙,乙信以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支股票大跌。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C.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乙要求甲依约赔偿
D.甲对乙承诺,如乙比赛夺冠,乙出国旅游时甲将陪同,后乙果然夺冠,甲失约。乙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這題的答案是「C」。理由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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