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理論字彙 069:反思均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
導論
我們常常用規範論證討論法律問題,這些規範論證,有時直接從我們對特定案件的直覺產生,有時則從一般理論而來(例如,福利主義 welfarism 或 Locke 社會契約論)。這很容易讓人有這種疑問:規範論證的正當化基礎是什麼?回答這個問題的答案之一,是和 John Rawls 有密切關係的「反思均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將我們在特定案件中的直覺反應,與我們所持的普遍性道德信念(例如,道德原則或道德理論)進行檢驗;或者反過來進行也可以。經由反覆思考與修正的過程,可以使各種信念都能調和一致;換言之,我們在特定案件中的判斷,與普遍性原則相互一致。我們將這種動態均衡的靜止點,稱為「反思均衡」。
本文為法學理論的法律學生(特別是一年級學生)提供一個簡略性的說明。雖然重心放在「反思均衡」在規範理論中的角色,也會說明「反思均衡」的法律推理方法。
基本觀念
法學理論充滿著規範性判斷。我們會爭論某個法條是否具有正當性,或者爭論該法條是否會導出道德良善後果。當特定的法院判決,因為在道德層面上侵害了他人權利或出現弊大於利結果,我們也會判斷其為錯誤之判決。
我們所持的這些規範性判斷是否正當?一開始我們用的是幾何學方法,也就是先確立一些不容置疑的道德標準,然後依歸納法將其適用在具體案件中。然而當他人質疑這種不證自明的初始前提時,這種方法就顯得捉襟見肘了。「反思均衡」則彌補了幾何學方法的不足。首先,我們每個人都會持著如道德理論、道德原則、對特定案件判斷的道德信念,接著找出其間的矛盾性與不一致性,最後再修正這些矛盾與不一致性。因為這種修正過程發生在具體應用中,所以很可能因為修正後的結果和普遍性原則不一致而使得我們改變對特定案件(真實或假設的案件)的最初判斷,當然也有可能使我們更堅持最初判斷。我們很可能發現,原本似乎正確無誤的道德理論或道德原則,竟和特定案件中所堅持的信念相矛盾。對普遍性和特殊性二者之間與各自內部不同層次中所持的信念,不斷的來回修正,我們最終可能會達到一個全部信念或絕大部分信念都能相互一致和依存的狀態,換言之,達到「反思均衡」的狀態。
兩個澄清
1. 直覺與深思熟慮判斷(Intuitions versus Considered Judgments)
有時會認為「反思均衡」方法有賴於「直覺」或者我們在特定案件中的直覺判斷。此論點的問題,在於我們的直覺判斷可能會有瑕疵,例如偏見、自欺欺人、或受到強行灌輸的意識型態等。Rawls 引介了「深思熟慮判斷」(Considered Judgments)概念,用來表示我們在進行反思前的直覺,需同時接受誤差來源和相互協調一致的雙重檢驗。
2. 普遍性的層次
另一個對「反思均衡」的誤解,是其需始於對具體案件的判斷;換言之,係從特定到普遍的過程。這種說法有可能,但不是絕對。在普遍性的任何層次中,我們都可以運用此法進行判斷。例如,運用其檢驗我們對道德原則的判斷,並驗證其一致性。
廣義和狹義的「反思均衡」(Wide and Narrow Reflective Equilibrium)
對「反思均衡」進行深入探討之前,還須掌握其「廣義」和「狹義」區別。本文認為其區別為:
(1)狹義的反思均衡,目的建立下列二者的一致性與相互依存:
(a)我們對具體或特定類型案件的深思熟慮判斷;以及
(b)我們持有的道德原則;
(2)廣義的反思均衡,則加上第三項特色:
(c)與規範性判斷有關的理論背景。
廣義的反思均衡,我們必須超越對具體案件的判斷與道德原則,並考慮到我們對普遍性道德理論的看法,以及有關人類心理學、社會理論與其他主題的相關信念。
廣義的反思均衡要求我們的判斷範圍更為廣泛,而狹義的反思均衡,則聚焦在對具體案件與道德原則的判斷上。
反思均衡與規範性法學理論(Reflective Equilibrium and Normative Legal Theory)
法學理論學者如何適用反思均衡?最明顯的用處,係以其為判斷規範性法學理論正當性的方法。這可能在宏觀層次上進行,例如,以此法判斷福利主義為規範性法學理論的正當性;也可能發生在特定的規範性法學理論領域中,例如,以此法判斷侵權法中修正正義理論(corrective-justice theory)的正當性,或者以此法判斷刑事處罰中報復論主張者的正當性。
反思均衡有其重要地位。在具體案件或特定類型案件中,有人或許會因為其導出不同於深思熟慮判斷的結果,轉而反對規範性法學理論。因為可以不停修正難以預料的判斷,直到達致反思均衡,這種運用是故意扭曲反思均衡的原意。
反思式均衡與法律推理(Reflective Equilibrium and Legal Reasoning)
有時,粗糙的形式主義方法決定了法律的內容。一份權威性法律文件(憲法條文、法律條款、法令或法規等)提供明確的界線,以指導行為或解決糾紛。但有時候法律內容不是很明確,這種情形在法律規則內容由許多複雜案件所決定的普通法系(common-law systems)尤其明顯。當案件判決結果不一致,或在不同案件就同一條文有不同或不一致的解釋時,該如何處理?回答這問題的答案之一,就是適用反思均衡方法。
例如,我們將已定案案件,視為是在具體案件中的深思熟慮判斷,然後將法律陳述當作道德原則。接下來主要工作,就是建立能解釋最多案件的規則,以及維持最大程度的內部一致性。如果案件之間相互衝突時,一定有某些案件是被「誤判」,依照反思均衡原則,這些「誤判」案件應予推翻,或者將其侷限在特定事實範圍內。
因為法院似乎已經適用了「反思均衡」,多數法律學生對此方法都很熟悉。在法學理論中,反思均衡方法很類似 Dworkin 「法律的一致性」(law as integrity)理論,和法律過程學派「法律推理之細化」(reasoned elaboration of the law)二者結合。
反思均衡方法的批評
反思式均衡具有相當的爭議性。有人認為,具體案件中適用這種方法,所依賴著是我們不可靠的直覺。有人則認為,隨著具體案件中難以預料判斷的例外情形大量的累積,建立起來的道德原則,永遠都能達致反思均衡。這些簡單的反對意見,還只是開始。
結論
反思式均衡是法學理論中眾多方法之一。即使你不認同這個方法,但一定會碰到其他人運用這個方法。
參考書目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 revised edition.
John Rawls, Outline of a Decision Procedure for Ethics, 60 Philosophical Review 177–97 (1951), reprinted in John Rawls, Collected Papers (Samuel Freeman ed.,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Norman Daniels, Wide Reflective Equilibrium and Theory Acceptance in Ethics, 76 Journal of Philosophy 256–82 (1979), reprinted in Normal Daniels, Justice and Justification: Reflective Equilibrium in Theory and Practice 21-46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
網路資源
Norman Daniels, Reflective Equilibrium,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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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後記
看完這篇文章後,感覺很疑惑,這種極具政治味的方法,怎麼會成為法學理論方法?所以才想透過翻譯這篇文章,仔細瞭解一下其內涵。
翻譯完後,發現這個「反思均衡」很像網路連線 TCP 協定中的 Three Steps Handshaking,也像政治學的「系統論」或公共行政學的「動態均衡」理論,而這些理論又是從社會學的「系統論」衍生過來,法理學對此不過進行重述而已。(難怪 John Rawls 作品在這裡不斷的被引用。)
舉個例子,以「反思均衡」方法分析 People v Simmpson 一案。這個案子,可簡述如下:
a:殺人者有罪。
b:Simpson 殺妻。
c:Simpson 無罪。
a 為「反思均衡」中的道德原則,或我們對該案的直覺反應,或規範性論證;b 為具體案件事實;c 為法院經過深思熟慮的判斷結果。「反思均衡」欲探討者,即為 a 和 c 找到一個均衡點。
一般人可能會認為,a 和 c 一定有一個有問題,不是 a 錯,就是 c 錯。但是「反思均衡」卻認為 a 和 c 可能都沒錯,也可能都錯,需要進行檢驗並不斷的來回修正,才能找出真正的規範論證基礎。
「反思均衡」認為,如果 a 是對的,那 c 的結果有二,一是必須予以推翻,二是予以侷限在特殊案例中。問題是該案既未被推翻,也未被視為特殊案例,因此必須回過頭修正 a 。a 經修正後為 a-1:
a-1:殺人者,在道德上有罪,但是在法律上需經正當程序保護與審判後才能定罪。
有了 a-1 後,接著要修正 c。c 經修正後為 c-1:
c-1:Simpson 因為未受到正當程序保護,故而判決無罪。
對某些人來說,這時已經達到「反思均衡」點了,並且隨著類似案件的大量積累,最終 c-1 成為一個規範性論證基礎。
但對某些人來說,始終認定 c 是錯的,必須予以推翻。從「反思均衡」角度來看,這些人可能要費上相當的時間或功夫才能找到其內在「均衡」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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